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伏羲山风景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2021〕18号)、《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新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郑价公〔2010〕3号),现就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城市规划区(含市产业集聚区)调整为全市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70元/平方米。
二、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70元/平方米调整为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70元/平方米调整为零,有效期为2年。
三、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