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670787X/2018-00123
  • 新密市米村镇人民政府
  • 机关事务
  • 2018-07-18
  • 2018-07-18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