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来档案室查档案资料者,须持写明查档内容、目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档案室主任登记后,档案工作人员只按介绍信所列事项承办。
2、本校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档案室主任登记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对不符合查档案条件者,档案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接待。
4、档案应提供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积极为查阅者服务。
5、本单位档案资料一律不外借,查阅者不得进入库房,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阅卷室。
6、查阅档案,必须按规定手续登记,查阅后应将档案资料完整交还档案工作人员查验收回,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7、抄录档案应根据原文,不得摘抄或更改,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盖章后方可有效。
8、查阅、借阅档案者,不得在案卷上涂改、撕页或抽取材料,对违反本制度而造成档案损坏、遗失、泄密等情况,应即收回档案,停止查阅,并报有关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