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并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的文件材料;在基建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资料;在经费业务或活动中形成的各类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开展各类活动形成的声像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基建档案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后;各站所、部门档案均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3、应归档的各类材料、资料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案卷填写清楚,卷内文件及案卷要拍成照片保存;文件底稿一律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综合档案室不予接收。
4、移交档案须填制档案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