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2012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