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密市产业扶贫资产收益项目及收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新密市产业扶贫资产收益项目及收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2日
新密市产业扶贫资产收益项目及收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管理,提升产业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和《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范围:各乡(镇)、尖山风景区管委会。所称产业扶贫资产收益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服务业、乡村旅游等行成的固定资产所产生的收益资金,资金年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条 村级申报实施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级负责运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在村域范围内进行支配。乡(镇)、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统筹实施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乡(镇)、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在本辖区内统筹管理,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折股量化到受益村,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所得收益由乡(镇)、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统筹支配。在项目运营中,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低收入户通过就业实现增收。
第四条 扶贫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租赁、承包、入股等方式确定运营主体,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五条 收益分配对象:各乡镇、尖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求和脱贫动态变化情况,确定受益村或受益户及分配数额。对项目收益资金分配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及时调整,确保项目受益的精准性。
第六条 收益分配职责: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动态变化情况,由乡(镇)、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确定收益村,并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负责指导、监督村级分配方案的制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
第七条 收益资金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和低收入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要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残疾贫困户倾斜。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和村级组织日常管理开支、福利待遇等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