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8-00098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
  • 2018-03-13
  • 2018-04-04
  • 通知
  • 新密政办〔2018〕9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

入孵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13日

 

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郑政〔2014〕42号)和《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管理办法(暂行)》(新密政〔2017〕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2018年起,对入驻综合体的科技型、总部型企业三年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创新发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对科技型企业、总部型企业奖励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重点奖励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综合体内的科技型和总部型企业。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必须是经认定的郑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  总部型企业必须是依据《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郑政〔2017〕34号)文件认定的郑州市总部企业。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综合体运营单位组织企业进行申报,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奖励申请;

2. 科技型、总部企业认定批文;

3. 营业执照副本;

4. 有关凭证。

第八条  综合体运营单位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综合体运营单位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的企业予以奖励。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准,核定奖励金额,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市财政局下达企业奖励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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