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22-00093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
  • 2022-05-19
  • 2022-05-20
  • 通知
  • 新密政文〔2022〕60号
  • 有效
  • 2022-05-19
  • 2027-05-19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密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519

 

 

新密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全面提高新密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助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91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三条 按照“做优存量、鼓励增量”的思路,综合考虑营业收入、地方经济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总部企业发展,为各类总部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

金融企业的支持政策按照市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由市金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新密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部署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市发展改革、科工信、商务、统计、税务、人社、资源规划、住建、交通、农委、教育、文广旅体、卫健、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促进本区域总部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参照市级模式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区域总部经济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人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1年)以上,市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下列行业标准:

1农业类:上年度营业收入2500万元以上(含2500万元,下同),上年度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

2工业和建筑业类: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建筑业同时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一级(含一级)以上。

3服务业类:批发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上年度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现代物流业、租赁和商贸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上年度地方级税收200万元以上。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地方级税收150万元以上。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新密市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新密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且上年度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新引进企业承诺次年及后续享受奖励补助年度每年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

(三)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一年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与市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

(四)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法人企业,与市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

(五)符合新密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经研究可直接认定的企业。

其中,符合第(二)、(三)、(四)、(五)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上年度地方级税收,是指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市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合计。营业收入和地方级税收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章 奖补政策和服务措施

 

第七条 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0.5—3亿元(含0.5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奖励资金自认定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第八条 办公用房补助。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助。

第九条 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按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4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提升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市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第十一条 战略新兴产业支持。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和2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企业不超过员工总人数10%且税前年收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给予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个人税前年收入的10%,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土地扶持。支持总部企业新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评估地价的70%(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融资支持。总部企业首发上市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总部企业成功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且再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的,按发行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保障措施。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赁人才公寓,予以优先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公寓。总部企业人才纳入市人才认定范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十六条 协调服务措施。总部企业享受本市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限内的事项,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企业申报、初审、复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可到新密市政府网站下载相关申报资料,按要求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地址:新密市东大街405号,新密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37187017888)。

(二)初审。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总部企业的初审工作,对申报企业的营业收入、实缴注册资本、办公用房购建或租赁、纳税情况等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四)认定。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新密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形式对通过复审企业提出异议的,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核,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中剔除。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本市总部企业。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应当承诺在本市的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改变企业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二十条 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出(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支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支持政策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本办法所需扶持资金在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级财政承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可根据本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区域相应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和具体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总部企业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工作每年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经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复核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二)、(三)、(四)、(五)款认定的总部企业,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全部奖励或补助所得。

第二十六条 总部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奖励或补助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全部奖励或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我市其他有关总部经济的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