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和生产矿山附产矿产品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健全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处置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需处置的矿产品包括以下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以及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建设项目(不含临时用地),在其用地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矿产品。
(二)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因剥离作业、井巷开拓、安全平台建设及选矿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在优先用于本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部分;以及生产矿山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矿种以外的其他共伴生矿产品。
(三)非法采矿涉及没收的矿产品。
(四)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按水利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处置原则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矿山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及其他矿产品,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开挖产生的“只能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料”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上述自用(仅限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量,在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应予明确)外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市资源规划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进行价值评估、拍卖。
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矿山附产的矿产品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除根据市政府安排,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及备案要求用于防汛、抢险、救灾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外,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及生产矿山附产的矿产品,统一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进行评估、拍卖。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料及其他矿产品,严禁私自出售或以赠予等方式擅自处置砂石料及其他矿产品。
三、处置流程
(一)提出处置申请。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矿山因工程施工需要,产生的除本工程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料及其他矿产品,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生产矿山企业应向市资源规划局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申请矿产品处置应提供矿产品处置申请书、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地勘报告等材料。涉及项目自用的砂石料应提供能够佐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自用量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矿产品处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矿产品预估量及处置建议。
生产矿山企业申请矿产品处置应提供矿产品处置申请书、采矿许可证、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等材料。涉及本矿山自用的砂石料应提供能够佐证的施工图纸及自用量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矿产品处置申请书包括矿山基本情况、开采剥离计划、矿产品预估量及处置建议等。
(二)编制处置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生产矿山企业提交矿产品处置申请后,市资源规划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测算建设项目可采挖矿产资源的数量、种类和成分,明确“自用”与“多余”部分的界限,编制拟处置矿产资源的报告。
(三)价格价值认定。市资源规划局依据测绘鉴定报告、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文件、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向市政府提交矿产品评估处置请示。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矿产品进行价格评估,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规划局审核认定后,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组织拍卖。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研究确定的评估价格,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拍卖。拍卖完成后,由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与受让方签订《矿产品处置成交确认书》,明确拍卖矿产品的数量、价格、拍卖金额、处置期限等条款。如出现无人竞拍情况,由市财政局提交市政府研究处理。
非法采矿涉及没收的矿产品,由市资源规划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地测绘和矿产品种类、数量、成分进行鉴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移交市财政局组织矿产资源价格评估和拍卖,移交部门需向市财政部门出具《非法财物移交书》。
四、部门职责
(一)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接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生产矿山企业矿产品处置申请,对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生产矿山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踏勘,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和矿产品种类、数量、成分进行鉴定,向市政府及时报告,移交市财政局组织矿产资源价格评估和拍卖。加强对矿产品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工作,防止出现超范围、超标高开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市财政局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处置矿产品进行价格评估并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初次起拍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若出现流拍情况,每次流拍后由市财政局重新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矿产品降价幅度和降价后的价格,每次降价幅度范围为10%—20%。
(三)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对矿产品评估价进行审核认定。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落实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矿产品处置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强买强卖矿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六)市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矿产品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林业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矿产品处置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
(八)市纪委监委加强对矿产品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发现和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九)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伏羲山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单位和生产矿山企业的监管,督促做好矿产品处置,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矿产品处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如在矿产品处置过程中发现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列明的事项,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加强矿产品处置环节监管。针对待处置及处置中可能存在的超范围、超标高开挖及盗采等问题,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会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加强日常巡查监管,通过现场安装摄像头、设立电子围栏等实施精准监控,着力提升监管效能,相关科技投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生产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及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矿山附产的矿产品应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对于不按用地红线圈定范围、工程设计标高要求私挖乱采的,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生产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管,严禁在矿产品处置期间私自外运、倒卖矿产品,如出现上述情况一律按违法开采依法查处。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矿山附产的矿产品,需要临时占地堆放的,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堆放场地应当做好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施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或规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