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试行)》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11月19日
新密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援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二、适用条件
(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在中心城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四)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审批手续;
(五)用地规模应当符合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者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主体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主体为镇政府或公益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申请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入股方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书面授权共办企业代为申请。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申请。未成立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风景区管委会代为申请。
四、程序和职责
(一)勘测定界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范围,拟用地单位提供具有测绘资质的技术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
(二)项目审查
1.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出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出具建设项目产业准入要求。
2.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负责对建设项目产业准入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准入要求的,将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报市政府审核;负责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地块用途和开发强度等约束性内容,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村庄规划批复实施前,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1号)要求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应包含地块位置、规划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风貌等具体内容。
3.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和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建设项目计划书》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草签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农用地转用
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手续。
(四)评估论证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地块规划图则,指导拟用地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形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
2.环评审批备案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生态环境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出具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3.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市文物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在土地供应前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依据文物调查、考古勘探报告或考古发掘报告,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4.项目建设要求
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负责对建设项目支持支援农业农村发展、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干群基础、信访稳定、权属来源、是否未批即用等内容综合评定后,出具审查意见,并与拟用地单位签订《产业用地项目监管协议》,同时,拟用地单位出具《产业发展承诺书》。
5.地价评估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地价评估公司,参照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依据新密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除外。
(五)用地申请
《集体建设用地协议书》《建设项目计划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和草签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三重一大”程序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用地申请表,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交用地申请书等相关申请资料。
(六)规划许可
市资源规划部门依据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或“通则式”村庄规划)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批准实施前的过渡期,依据豫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要求,市资源规划部门依据承诺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审批发证
市资源规划部门对申报资料审核通过的项目,经集体研究后,将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核发用地批准文件。
土地使用权人持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属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所在地镇政府或公益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入股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被入股企业;采用联营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申报资料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二)用地申请书、用地申请表(明确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用地位置、土地面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签署同意用地的意见)。属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协议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提供《建设项目计划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办企业的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和草签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同意使用集体土地的决议及决议公示相关材料。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赋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涉及压覆矿权的提交《压覆矿权协议书》。
(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手续。
(八)所在地镇政府、伏羲山管委会、市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计划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审查意见(附《建设项目计划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
(九)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出具项目建设产业准入相关要求的审查意见,与拟用地单位签订的《产业用地项目监管协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监管协议》及拟用地单位的《产业发展承诺书》,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不需要提供。
(十)勘测定界图纸及边线(电子版)。
(十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六、监督管理
(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做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协调和服务工作;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指导工作。
(二)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遵守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安全生产规定,否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产业发展承诺书》《产业用地项目监管协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监管协议》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有关条款确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2年未开发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使用权收回申请,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审查,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依程序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五)土地使用权人依照本程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的股权或者股份。
七、其他
(一)本程序仅限于办理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仓储用地和符合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要求的用地。
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仓储用地用地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二)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或规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