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2-00002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 2012-04-12
  • 2012-04-13
  • 通知
  • 新密政〔2012〕9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密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新密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河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房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监察、民政、物价、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主体,每个家庭限购一套,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新密市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新密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

(三)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为单身,且年满28周岁,同时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购

夫妇双方,一方为市区城镇常住户,同时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购;
    离婚后携带有子女且未再婚,同时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购。

下列人员应视为家庭成员:

(一)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夫妻、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

(二)因父母或子女死亡而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情形。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家庭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所购住房未超过核准面积的,按政府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在核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5%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管中心代收后全额上缴财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签订购房合同的面积与权属登记确认的面积有误差的,购房款、差价款按权属登记的面积计算,多退少补。

非城镇户口人员作为家庭成员申经济适用住房的,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中心,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销售价格为核定的基准价格乘以楼层差价系数。

第七条  销售工作程序

(一)公告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房管中心在市内媒体上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时间、该批次所售住房位置、户型、套数、面积、单价(包括楼层差价系数)等。

(二)申请

申请人到市房管中心领取《新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持下列相关资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有固定职业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由单位出具,无固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三)审核   

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居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市房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经初审、审核不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对审核合格的家庭,由市房管中心在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将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信息予以公示,同时在新密市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发布,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房管中心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经审核、公示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市房管中心7个工作日内为其发放印有统一编号的《新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以下简称《购买资格证》)。

对已取得《购买资格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购买资格证》有效期为二年。

(五)摇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采用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资格和选房顺序。摇号由市房管中心组织,在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监察部门及市民代表全程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具体摇号规则由市房管中心在摇号前予以公布。

    第八条  房款的交付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分期付款,签订购房合同时付30%,房屋主体完工后再付40%,竣工交付使用时付清剩余的30%二是按揭贷款,在按照要求交付首付资金后,可办理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

(预)销售资金必须存入指定账户,由市房管中心负责监管。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出卖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买受方违约,即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所交房款悉数退还(不含利息),交回住房纳入下一批重新销售。

第十条  采用弄虚作假方式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其所购买的住房由市房管中心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上市交易、售后管理等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中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密政〔200915)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