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和《新密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新密政〔2012〕9号)等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不得上市交易,如需出售,由政府按原出售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回购住房用于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购买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报经市住房保障机构审查,确定是否回购;政府不回购的,购房人应当在缴纳差价款后,上市交易;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缴纳标准。按照新密政 〔2012〕 9号文件和《新密市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密住保〔2013〕1号)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缴纳标准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核准面积房价的35%。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差价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理程序:
1.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新密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缴款通知书,注明“补缴的土地价款”;
3.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开具的票据,通过指定银行缴纳差价款;
4.购房人将银行缴款票据送交市住房保障机构后,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差价款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