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评先树优实施办法和新密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奖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密政办〔2020〕24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