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省为支持我市棚户区改造,通过上级财政下达给我市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一部分,有关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金管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由市房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规划提出意见,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攻坚指挥部研究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房管中心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使用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且经市政府批准并下达了年度改造目标的项目;
(二)按程序制定并公示了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统一规划;
(四)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完善的设计资料和相关建设手续,按规定程序确定了施工单位,工程已正式动工。
第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棚户区改造资金拨付程序
1.由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申请条件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2.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攻坚指挥部会同市房管、规划、住建等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
(二)其他类专项资金拨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负责对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市住建局要做好棚户区改造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