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5-00093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综合
  • 2015-09-22
  • 2015-09-29
  • 通知
  • 新密政办〔2015〕57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密市煤炭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密市煤炭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22日

 

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密市煤炭

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密市委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新密发〔2015〕5号),设立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新密市煤炭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延期、变更审核职责。

2.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核职责。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将市煤炭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煤炭工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运行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

(三)承担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行业归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省、郑州市调查处理较大以上事故。

(七)负责分析全市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负责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瓦斯等级鉴定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技术的开发、引进、合作与交流。

(十二)协助实施和监督监察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规范和整顿全市煤矿生产和经营秩序,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协助实施职责范围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电会务、编制人事、督查督办、印鉴管理、接待联络、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电子政务、安全保卫、离退休干部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法制信访科

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负责来信来访和稳定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运行管理工作;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通报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平安建设和安全创建工作;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职责范围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行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及其所属存储设施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局机关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仓储乙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五)事故统计调查科

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电力、旅游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的批复与结案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贯彻执行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负责除煤矿外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煤炭行业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建设、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负责全市煤炭经营企业的告知性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煤矿基本建设,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负责全市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技术的开发、引进、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煤矿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负责组织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核、上报工作;监测全市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对煤炭产量、产值等情况进行统计,对煤炭生产进行调度和对煤炭产量进行调控;负责煤矿分类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煤矿水害和瓦斯防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八)煤炭安全管理科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依法行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指导、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三同时”工作;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治理;承担全市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煤矿水害防治和“一通三防”工作;协调、组织对煤矿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工用品供应和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煤炭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煤矿企业“五职”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和《安全资格证书》的初审、上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煤炭行政执法工作。

(九)煤矿监管工作办公室

负责煤矿驻矿工作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煤矿驻矿工作站及其人员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定期考核。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纪检(监察)和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和行业归口的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市管和郑州市委托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综合监督管理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1.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

贯彻执行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职业卫生标准,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市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城镇燃气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管理。

(四)关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市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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