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5-00109
  • 新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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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0-23
  • 2015-10-29
  • 通知
  • 新密政〔2015〕22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3日

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201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精简高效、执法重心下移、积极稳妥”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努力构建一支适应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精简高效执法队伍,确保改革平稳、规范、有序完成。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执法职能

1.职责界定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我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监察大队、交通路政管理大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及道路运输管理处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新成立的执法机构承担。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市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运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1)市公路管理局继续承担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保通、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

(2)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原路政管理工作划归地方公路管理所,由地方公路管理所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保通、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

(3)市路政监察大队、交通路政管理大队原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五单一网”梳理结果划归“新密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4)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继续做好除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2.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

(1)公路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都要建立相应的公路巡查机制,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等都有巡查职责。

(2)公路管理机构巡查中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告知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3)执法机构巡查中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相对人赔(补)偿。   

(4)新密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

二是建立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

(1)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都有巡查职责。

(2)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规违章的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抄告执法机构。

(3)执法机构要将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信息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执法机构的抄告信息加强市场监管。

3.具体要求

一是职责划转后,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与行政许可职责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有交叉部分的,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职能,不准相互推诿。

二是市交通运输局对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地方公路管理所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地方公路管理所建立会商机制,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并对履职情况相互监督。

(二)设置执法机构

1.执法机构设置

(1)组建新密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监察大队、交通路政管理大队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等职能,组建“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挂“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牌子,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隶属新密市交通运输局管理,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2)派驻“交通治安中队”。根据当前交通执法形势需要,公安局派驻“交通治安中队”,负责处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治安案件。

2.主要职责

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运输(含公交、出租车)执法以及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执法任务;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其他相关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根据《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全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编办〔2015〕113号),核定事业编制109名。

(四)将市路政监察大队更名为公路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网格化管理职责下放项目的通知》(郑交〔2012〕270号)的要求,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将“负责县道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负责县道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备案、质量监督和交(竣)工验收”职责下放至我市交通运输局,要求我市组建“新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接上述职责。本次改革撤销路政监察大队,将其更名为“新密市公路工程质量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1名。

新密市公路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事业单位,隶属新密市交通运输局管理,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公路工程的交(竣)工质量鉴定;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定期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检部门报告工作;组织全市公路工程的造价管理、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经验交流、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等工作。(组建公路工程质量服务中心方案另行制定)

(五)退休、病退(离职)、提前退休及自愿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执法人员的配套措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改革中转岗和未聘人员的妥善安置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监察大队、交通路政管理大队原在编在册人员,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未经市编制、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清退。

2.退休和病退(退职)。对在编在册的现有路政执法人员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到退休年龄但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和病退(退职)手续。

3.提前退休。截止2015年12月31日,对在编在册路政执法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执法人员,愿意提前退休的,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提前退休。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由市财政支付,划拨给市社保、公积金管理部门。

4.自愿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对原在编在册路政执法人员自愿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障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在事业单位应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3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3年12月按事业单位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5.对拖欠本次改革中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规定,由我市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本级财力一次性解决。

6.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选聘(考试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2015〕15号)及《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专题领导小组改革十问》,对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1.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大队、路政监察大队所有在编在册路政执法人员,统一参加考试考核。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符合病退(退职)、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

2.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待完成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后,其在编在册运政执法人员按照9人/万辆车的标准,参加本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选聘,带编制进入新的执法机构。

    (七)落聘人员安置

落聘人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转岗安置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6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2015〕15号)文件规定进行转岗安置。

1.凡符合病退(退职)、提前退休条件,仍自愿报名参加选拔考试考核的人员,落聘后,不再享受病退(退职)、提前退休的相关优惠政策。

2.市路政管理大队和路政监察大队落聘人员优先安置到本系统内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

3.市公路管理局落聘人员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安置。

(八)经费来源、收费管理及资产移交及人员经费交接

1.经费来源。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经费使用和监管的意见》(豫财政〔2014〕345号),新设置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所需经费来源为新密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执法机构经费(人员经费、公共经费和执法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我市经费标准和执法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供给。

2.收费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执法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法罚没收入由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收,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罚没收入与执法经费脱钩。

3.资产移交。原交通路政管理大队办公场所作为新组建的“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办公场所,原交通路政管理大队办公设施、王家窝超限站(巩楼超限站)整体划转“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合并的交通路政管理大队、路政监察大队、王家窝超限站进行资产核定,其资产连同档案资料等相关手续一并移交到“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4.人员经费交接。在改革过渡期间,所有涉改执法人员,在编制、人事、社保、公积金等相关手续未办理到位之前,原开支渠道不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监察、编制、信访、财政、人社、社保、公安、交运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监察部门对本次改革中的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以及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进行监督和查处。

2.市编制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研究确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3.市信访部门做好改革前、改革后人员安置动态稳控工作。

4.市财政部门理顺资金管理渠道,保障改革配套政策上级拨付经费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费,加强资金监管。负责监督移交单位资产的移交。

5.市人社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的人事管理和定岗定员工作,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改革中参改人员考试、考核工作。

6.市社保部门做好改革中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工作。

7.市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协商、对接派驻“治安中队”事宜。

8.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汇报和沟通,及时掌握改革动态,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三)严肃工作纪律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和财务、人事纪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转岗富余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大局稳定。

(四)积极稳妥推进

根据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人员安置、社保关系等,各相关单位要对决策事项提前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认真研究制定化解预案,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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