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3日
全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深化我市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办〔2015〕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
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二是坚持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实行政企分开。要推进依法治运,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理顺职能
1.职责界定
根据《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郑编〔2015〕39号)精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服务业、道路运输相关产业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客运行业、轨道交通运营以及交通物流、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应急保障的工作。原道路运输管理处承担的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转到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2.运行机制
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执法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违规违章的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抄告执法机构。执法机构要将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信息及时抄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据执法机构的抄告信息加强市场监管。
3.具体要求
一是职责划转后,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与行政许可职责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有交叉部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新组建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职能,不准相互推诿。二是新组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的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新组建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建立会商机制,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并对履职情况相互监督。
(三)设置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道路运输管理内设机构,明晰工作权责。名称为“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隶属新密市交通运输局管理,行使《道路运输条例》赋予的职责。
(四)人员编制
根据《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郑编〔2015〕39号)规定,核定事业编制167名。
(五)退休、病退(退职)、提前退休及自愿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人员的配套政策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改革中转岗和未聘人员的妥善安置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清退。
2.退休和病退(退职)。对在编在册的现有人员截止2015年8月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到退休年龄但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退职)手续。
3.提前退休。截止2015年8月1日,对在编在册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领取的退休费,由市财政局支付,划拨给市社保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自愿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对原在编在册人员自愿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障范围,2015年8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金,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20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4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4年12月按事业单位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5.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我市财政一次性解决。
6.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郑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选聘(考试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新组建的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配置,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考试考核的办法,从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编在册人员中择优聘用。参加考试考核人员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符合病退(退职)、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
完成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后,其在编在册运政执法人员按照9人/万辆车的标准,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选聘,带编制进入新的执法机构。
(七)落聘人员转岗安置
按照考试考核办法,参加本次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落聘的人员,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改革领导小组)确认后,转岗安置到企业工作。凡符合病退(退职)、提前退休条件,且自愿报名参加选拔考试考核的人员,落聘后,不再享受病退(退职)、提前退休的相关优惠政策,由市改革领导小组确认后,转岗安置到企业工作。
(八)经费来源、收费管理
1.经费来源。根据郑政办〔2015〕107号文件要求,市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我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经费总额以2010年执行预算规模为基数,经费供给按照我市同类事业单位费用供给标准核定,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弥补。道路运输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在改革过渡期间,所有人员在编制、人事、社保、公积金等相关手续未办理到位之前,原开支渠道不变。
2.收费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后,执法罚没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监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社保、交运等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监察局对本次改革中的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以及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进行监督和查处。
2.市编办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研究确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与其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
4.市财政局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5.市人社局负责道路运输管理改革后的人事管理和定岗、定员、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工作。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改革中参改人员考试、考核工作。
6.市社保局做好改革中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险征缴和待遇落实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协调工作,妥善处理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严肃工作纪律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和财务、人事纪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转岗富余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大局稳定。
(四)积极稳妥推进
我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人员安置、社保关系等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对决策事项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认真研究制定化解预案,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郑政办〔2015〕107号文件要求,我市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