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密市2015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1024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2.6242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密市2015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曲梁镇坡刘村。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地类
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 | 土地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合计 | 耕地 | 交通 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小计 | 交通运输用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
小计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
水浇地 | 旱地 | 农村 道路 | 沟渠 | 公路 用地 | 村庄 | ||||||
新密市共计 | 12.6242 | 12.6242 | 12.1929 | 7.3404 | 4.8525 | 0.2674 | 0.1639 | ||||
集 体 土 地 | 曲梁镇 合计 | 12.6242 | 12.6242 | 12.1929 | 7.3404 | 4.8525 | 0.2674 | 0.1639 | |||
坡刘村 | 12.6242 | 12.6242 | 12.1929 | 7.3404 | 4.8525 | 0.2674 | 0.1639 |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新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2015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