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5-00133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土地
  • 2015-03-26
  • 2015-04-02
  • 通知
  • 新密政办〔2015〕12号
  • 废止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6日

新密市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一、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实施范围

在市国土部门组织用地报批时,意向用地申请人要根据规定标准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项目建设主体单位预存。

二、征地补偿款的预存标准

根据省、郑州市有关规定,参考当前土地现状和土地市场行情,暂定各乡镇每亩土地征地补偿款预存标准为28万元,城区街道办事处每亩土地征地补偿款预存标准为58万元,市产业集聚区每亩土地征地补偿款预存标准为30万元。上级相关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市场有变化的适时调整。

三、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流程

1.市财政部门设立征地补偿款预存专用账户。

2.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签署用地意见时,由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制“征地补偿款预存通知单”,分别通知意向用地申请人、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

3.市国土部门组织用地报批时,通知意向用地申请人预存征地补偿款。

4.意向用地申请人根据“征地补偿款预存通知单”向征地补偿款预存专用账户缴纳款项。

5.市财政部门查收后,向意向用地申请人出具“征地补偿预存款”收据,并将收据复印件转国土部门备案。

6.市国土部门收到“征地补偿预存款”收据复印件后,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报批和征收。

四、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

1.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征地补偿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2.土地报批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预存社保费、补充耕地指标费、上交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由市国土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3.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拆迁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由市征补办提出资金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4.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后,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费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市国土部门的土地收储机构提出资金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5.相关资金拨付到位后,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费补偿到位证明由市国土部门的土地收储机构负责取得。附属物拆迁补偿到位证明由市征补办负责取得并转国土部门。

6.意向用地申请人在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预缴的征地补偿款,凭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抵缴土地出让金。

7.意向用地申请人未能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由意向用地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市国土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全额原渠道退还。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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