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新密市刘寨镇人民政府
经 办 人:
乙 方:
经 办 人:
为推进刘寨新市镇建设,甲方需对规划范围内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实施拆迁。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在平等、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房屋搬迁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搬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
(三)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补偿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乙方需要搬迁的房屋位置
(一)该房屋合法有效证件(证号)为 ;
(二)该房屋位于刘寨镇 村 组。
第三条 房屋货币补偿费用及支付办法
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建筑物和其它附属物登记表册核算为准,依据第一条规定标准,经核算搬迁乙方各类建筑物和附属物补偿费用共计 元(大写: )。
支付办法: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按照确定的搬迁时间将房屋腾空、门窗拆卸完毕、签订不影响统一拆除承诺书,并由甲方组织拆除后,甲方先支付乙方搬迁补偿总款的80%,待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再支付剩余20%款项。
第四条 搬迁时间及方式
(一)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后必须在2015年 月 日前将已确定搬迁的房屋或建筑物内所有可移迁的物品和其他附属物搬迁完毕,交验空房,签订机械拆迁承诺书。
(二)乙方同意甲方在通知搬迁期限届满后,对搬迁房屋实施机械拆除,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对搬迁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实施机械拆除完毕。
(四)为避免拆除过程中伤亡事故发生,乙方自愿放弃自行拆除该房屋和垃圾残值。在空房实施机械拆除后,甲乙双方核算并付规定应付的款项。
第五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搬家费用和支付办法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在支付拆迁补偿总款时,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搬迁费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二)过渡补助费及支付办法
过渡补助费按照每月220元/人的标准,从搬迁之日起,先付6个月,至安置房建成为止。乙方户籍人口数为 人,计
元(大写: )。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及购买方式
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提供人均40平方米以内按均价每平方米650元安置房,超出部分按成本价购买。凡要求购买安置房的需提出购房申请,并将购房款直接存入拆迁安置专用账户,用于安置房建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交验空房,逾期未交房,视为同意拆除,不享受拆迁奖励费。
(二)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各种补助费,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搬迁补助费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 协议的约定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签订后,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协议的约定内容。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所在村委会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经办人:
乙 方: 经办人:
见证方: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