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6-00011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
  • 2016-01-26
  • 2016-02-02
  • 通知
  • 新密政〔2016〕1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密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密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月26日

 

新密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和生态效益,依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5〕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快速通道、旅游专线、县道、乡道、社区连接通道等)、城市道路、铁路、水系等建设的带状、一般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内绿化和配套设施的养护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尖山风景区管委是本辖区内生态廊道管理单位。

第五条 生态廊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和属地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林业、城乡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尖山风景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运、水务、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应当明确本辖区的生态廊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廊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经费按属地原则及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纳入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生态廊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及工作经费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生态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生态廊道规划应依据新密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生态环境需求、公众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生态廊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生态廊道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对生态廊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廊道设计导则,指导、规范全市生态廊道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生态廊道设计方案编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市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统一组织编制,报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生态廊道设计方案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生态廊道设计方案确定后,应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及其附近或重要区域内的生态廊道,应按照“公交进港湾、辅道在两边、骑行走中间、休闲在林间”的理念进行设计建设,廊道内设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及服务休闲设施,乔灌花草相结合,注重植物造景。

其他区域的生态廊道,应遵循生态优先、节约型园林的理念,充分利用现状地形地貌,以种植乡土乔木、亚乔木为主,形成生态林带。

  第十七条 建成区范围内生态廊道宜规划建设以下基本配套设施:

(一)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等交通设施;

(二)公建综合体(公厕、小超市、休闲驿站)、管理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科普教育设施、绿岛式加油站等服务设施;

(三)给排水、电力、通讯、照明、防灾避险、无障碍等设施;

(四)指路标志、警示标志等标识系统。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廊道建设导则,规范全市生态廊道建设。

第十九条 生态廊道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导则进行。

生态廊道包含的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二十条 生态廊道建设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尖山风景区管委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应当定期向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报告生态廊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生态廊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环保节约的原则,注重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推广使用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可再生能源,配建雨水收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生态廊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养护期满前10日,建设单位和管理接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管理移交手续办理工作,施工养护期满,管理接收单位应及时接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管理移交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廊道管理养护标准和管理养护考评细则,加强对全市生态廊道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和监管。

对在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绩效较差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生态廊道养护管理可采用专业单位直接管养或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生态廊道管理单位应制定生态廊道管护方案,实行地段责任制,保证植株健壮、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和重要区域内的生态廊道应按照《郑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一级标准实施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生态廊道,不得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物以及其他设施等。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占用、临时占用、挖掘生态廊道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生态廊道的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生态恢复;生态恢复实行植被恢复基金制,市政府设立植被恢复基金专门账户;建设单位动工前应向市财政专户缴纳植被恢复基金。植被恢复基金由生态廊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树种、同价值的树木三倍价值进行核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生态廊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植被恢复;待一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对恢复情况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凭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由财政部门将其所缴纳的植被恢复基金退还建设单位。否则,对不恢复或未按规定时间和规定标准进行植被恢复的,植被恢复基金用于由生态廊道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代为恢复。

第二十九条 生态廊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行驶、违章停放机动车辆;

(二)堆放杂物或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它废弃物;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五)涂污、损坏配套设施;

(六)其他破坏生态廊道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生态廊道管理单位应做好生态廊道资料的收集整理,妥善保存生态廊道规划、设计、施工等基本资料和图纸,并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建、认养和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参与生态廊道建设与养护。

第三十二条 生态廊道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生态廊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