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6-00019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综合,公告
  • 2016-02-16
  • 2016-03-02
  • 通知
  • 新密政〔2016〕3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新密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6年新密市蓝天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6年新密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6日

 

2016年新密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着力缓解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因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郑州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针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点,以削减燃煤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遏制扬尘污染为重点,细化量化目标,明确职责任务,严格实施奖惩,狠抓污染减排,下移监管重心,动员全民参与,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市PM10 和PM2.5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优良天数完成郑州市定目标任务,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科学规划城市园区布局。合理规划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和禁入行业。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气工业企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着力调整产业结构

2.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省、郑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电力、钢铁、冶炼、水泥、碳素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3.严格行业准入。以环境容量定项目,实施“等量置换”或者“减量置换”,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集聚区项目,优先保障“低能耗、低污染、资源节约型”重大项目。全市禁止新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沥青防水卷材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三)强化燃煤污染控制

4.严格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到2016年底,燃煤总量从2014年的635万吨削减到不超过599万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5.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10底前完成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60万千瓦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年底前完成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东风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曲梁镇政府、矿区办事处

6.对燃煤供热锅炉实施改造或提标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中原环保新密热力有限公司3台80蒸吨燃煤供热锅炉改造或提标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西大街办事处

7.对10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提标治理。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对城区建成区以外的10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排查和治理,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要求做到达标排放(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尖山风景区管委

8.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管理。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逐步扩大禁燃区区域。2016年,市区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50%。开展无燃煤区建设后督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9.严格监控煤炭质量。

(1)本市用煤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劣质煤。

全市民用煤全硫含量≤0.4%。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发电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要使用全硫含量≤0.5%低硫优质煤。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2)对煤炭销售点定期抽检煤质,抽检数每月不少于总批次的25%,对销售不合格煤炭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及时在媒体予以公开。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市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10.加强居民生活用煤管理。引导居民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并适当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四)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11.完成工业炉窑行业提标治理工作。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对全市耐材行业进行煤改气拆改治理工作,2016年6月底前,全部改为天然气。

对碳素、石灰、玻璃、卷材、刚玉等行业进行排查治理,2016年11月30日前,按照新标准要求做到达标排放(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停产治理。鼓励工业炉窑燃料改为天然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12.完成砖瓦窑行业提标治理工作。按照《砖瓦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对全市所有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企业进行排查治理。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要求做到达标排放(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氟化物3毫克/立方米)。对逾期未完成提标改造任务超标排放的,将依法查处,直至关闭。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13.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按照省、郑州市环保部门统一部署,对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14.强化重点行业环境监管。加强对高架源的监控,2016年8月底前全市范围水泥、碳素等高架源行业以及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按照省、郑州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市环境监控平台联网,纳入在线监管。在线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在单位大门或其他醒目地方树立环保电子屏,适时公示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15.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生产和使用;针对生物质锅炉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6.深化土小企业清理取缔。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为重点,继续强化土小企业、燃煤小锅炉清理取缔,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定期对清理取缔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瞒报、取缔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五)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

17.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准入制度,强化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完成机动车环保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实施在线远程监控。加强路检执法,在市区主要交通路口逐步建成固定遥感检测系统,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污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18.全面淘汰黄标车。继续加大黄标车淘汰,2016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已淘汰的车辆就地拆解,严禁转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19.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车污染控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排放不合格、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20.严格查处违规行驶。加大对工程车、农用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规行驶行为的查处力度,禁止违规进城。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1.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力争提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加强油品销售市场质量监管,加大油品销售市场抽检频次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油品销售质量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22.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加快全市公交车、出租车、城市专用车等车辆清洁能源改造进程,积极推广应用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公安局

制定全市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规划,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新能源汽车能源供应。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23.打造绿色交通。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有效减少车辆行驶中的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

(六)全面遏制扬尘污染

24.强化施工扬尘监管。所有工地按照“6个100%”标准要求整治达标,市区建筑工地文明达标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25.控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全面提高城市道路清扫、冲洗的机械化率,2016年底,中心城区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85%以上。严格实施城区道路“以克论净”考核,严格控制道路扬尘。逐步提高建成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国省道机械化清扫率。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26.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无资质、标识不全的运输车辆,杜绝道路遗撒。

牵头单位:市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七)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27.控制餐饮油烟污染。

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开展现有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确保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长期稳定运行。集中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28.加强秸秆及垃圾焚烧监管。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农村新能源利用,建立和完善市、乡镇、村三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禁止焚烧垃圾、树叶、农作物秸秆等影响大气环境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农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机制

29.按照《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法,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和程序,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健康的不利影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30.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督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督查考评办、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有利于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投资、财政、金融、价格、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督导督查。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三级督导机制,市督查考评办和市监察局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导,市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工地扬尘、道路扬尘、工业企业等治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日常督查。对未按期整改到位或被媒体曝光的,严格实施财政扣款,将压力传递到基层。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掌握汇总本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每月20日前上报至市政府。市政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蓝天工程相关情况调度,每月汇总工作动态,进行全市通报。

(四)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新《环保法》、新《大气法》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各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五)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对存在问题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约谈有关单位党政主要责任人及分包领导,并公开曝光和通报批评;经约谈、公开曝光和通报批评后的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对有关单位党政主要责任人及分包领导给予停职、免职或责令辞职;构成违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治污设施改造。制定和完善有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财税、金融、土地、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治污投入。从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出发,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在线监测扩面联网,构建布点科学、覆盖全面、设备先进、数据完备的空气主动监测网络。加强执法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力量,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七)加大宣传力度。要把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良性互动的氛围作为根本方法,开设环境保护专栏专题,加强舆论监督,加大曝光力度,表彰先进,督促后进。社区、村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采用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大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鼓励群众自觉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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