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6-00041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
  • 2016-03-16
  • 2016-03-17
  • 通知
  • 新密政办〔2016〕6号
  • 废止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违拆违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查违拆违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严厉

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加大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2012〕3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奖惩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郑政办〔2016〕5号)精神,经2016年3月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查违拆违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新密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玉亭任查违办主任,市规划局副局长平林山任查违办副主任。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市规划局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并依法作出、下达处理决定,配合、指导、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2.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违法施工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3.市国土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非法用地行为的查处。

4.市房管中心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并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行为;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后擅自改建、扩建、加建项目,不得重新办理产权、转让、租赁和抵押等相关手续。

5.市执法局负责对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违法搭建的临街建筑物或其它设施进行查处。

6.市财政局负责接受没收的违法建设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奖惩款项的划扣工作。

7.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人或单位,依法强制执行。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秩序,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对干扰、阻挠强制拆除工作的,及时予以制止;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9.市人防办负责依法对应建不建、少建或者不按标准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查处。

10.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不按消防标准进行建设、存在火灾安全隐患违法建设的查处。

11.市工商质监局、文广旅局、卫计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切实形成打击、控制违法建设的合力。

12.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公证人员对执法和拆除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13.市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部门不得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手续;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停水、停电,对私自接电、接自来水行为,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14.市外宣办负责做好拆违治违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5.市长效办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违法建设信息的受理、交办、督查;并与市查违办共同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奖惩。

16.市监察局负责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巡查、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协助规划、国土、住建等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市政府责成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组织实施拆除。

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

2.按照动迁先拆违的原则,对于整村或整组拆迁,应先拆除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并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二、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条块融合

(一)依托网格化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流程

1.发现问题。三级网格(村组、楼院、街区、辖区公共单位等)负责对责任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并上报二级网格(行政村、社区)。

2.性质认定。二级网格接到信息后,要快速跟进,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同三级网格人员对违法建设及时制止,通知下沉网格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组织核实认定,并拍照、摄像固化证据,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并将认定结果报一级网格(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立案查处。一级网格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通过市社管平台上报市长效办。下沉到一级网格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本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4.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处罚决定而逾期不履行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程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成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一级网格组织实施拆除有困难的,报市政府组织综合执法;对实施没收的违法建设由相关职能部门没收后移交市财政局;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查违办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处理决定的执行,对督办后仍不落实处理决定的,报市监察局启动问责机制。

(二)强制拆除工作程序

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拟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成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由市查违办负责协调规划、国土、住建、公安、信访、稳定、文广旅、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等部门,集中参与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1.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作为执法主体,负责现场宣读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安排拆除机械、拆除人员、现场人财物的清理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以及指挥和实施对违法建筑的拆除。

3.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等部门负责拆除前的断供工作,确保安全。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强制拆除行动的现场秩序,制止和处置强制拆除过程中的阻挠执法和干扰公务行为。

5.市信访局、稳定办负责妥善处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的上访和社会稳定工作。

6.市外宣办、文广旅局负责对拆违的宣传报道,对典型的违法建设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三、完善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市相关执法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加强巡查,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并将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及时逐级上报市长效办。市长效办将有关信息通知市相关执法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信息互通共享。

(二)建立联席办公机制

市查违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查违工作。市相关执法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巡查、报告制度,强化执法刚性,对违法建设做到发现早、拆除快、损失少,在全市范围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诚信体系机制

从源头上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将从事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法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违法设计的设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不按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施工企业,以及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等纳入市诚信体系,全市通报。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四)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机制

市相关执法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置举报违法建设热线电话,对举报线索组织核查,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市查违办要建立媒体公告制度,及时公告新增违法建设和已拆除违法建设信息,并对违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市长效办、市查违办应当组织抽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落实。市政府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对市相关执法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市委组织部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绩效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已经发现并上报的问题,处置不力或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延误时机的;

(四)对应当制止、拆除的违法建设,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制止、拆除、造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五)职能部门未有效履行职能,造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参与违法建设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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