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郑政办〔2016〕12号文件关于“五单一网”
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郑政办〔2016〕12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
办法等“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
郑政办〔201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4〕44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郑州市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建立“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意义
建立“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是巩固“五单一网” 制度改革成果,以制度和机制保障行政权责规范运行的重要措施。《郑州市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系列机制,进一步厘清了监管职责,明确了监管标准,对于各级各部门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效能,实现权责运行监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意义深远。同时,对于保证“五个”清单全面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政务服务网顺畅运行,固化、放大我市简政放权的成效,促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也至关重要。
二、分工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法制、编制、财政、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等改革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应机制的要求,分工协作,做好业务监管,要主动配合市数字办搞好技术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发挥好“1+1+5”(即行政常务副职牵头抓总,政府办、党政办对口副主任一线负责,5个改革牵头部门各负其责)工作机制的作用,共同做好机制建设和清单运行监管各项工作。市、县两级行政权责职能部门要建立“四个一”工作团队,即“一把手”负总责,一名分管综合工作的班子成员分管,一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一名处长具体联络,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完善权责事项入网运行相关内容和程序,建立各类权责事项的小中事后监管机制,健全内部的行政权责运行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实行痕迹化管理。各级各部门工作机制组建情况须于3月20 日前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邮箱:zzswdyw@163.com。
三、强化督导,久久为功
各级各部门每月末要对本级本部门行政权责清单运行和内部监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书面报送本级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和改革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要对各自牵头负责的清单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季末汇总、分析研判,书面报送同级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问题整改情况将记入部门绩效。市、县两级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收集、登记各级各部门清单运行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通过适当形式定期予以通报。对热点、难点和敏感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动态分析、定期汇总,为改革决策提供参考。同时,要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机制,确保行政权责运行机制不断趋于完善。
附件:1.郑州市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2.郑州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联合督查办法
3.郑州市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4.郑州市行政责任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5.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6.郑州市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7.郑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
郑州市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责事项,是指经过“五单一网” 制度改革列入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1类行政权责事项(以下简称为“行政权责事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权责事项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依据权限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责任清单运行的监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性基金清单运行的监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权限具体承担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运行的监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运行的监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数字办(信息中心)依托郑州市政务服务网,依据权限具体承担对行政权责事项入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行政权责事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责明晰原则。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五单一网”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行政权责职能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履行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管责任。
(二)统筹协调原则。加强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建设,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切实提升监管合力和社会联动反应能力,形成部门负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权责运行监管新格局,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多元协同监管。
(三)明确标准原则。全面建立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管制度体系,明确监管标准和制度规范,提升监管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制度规范和操作规则实现对权责运行的有效指引和监督。
(四)创新方式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管,运用云技术、大数据、智能化等网络监管技术,推广应用动态化随机抽查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二章 行政权责事项的运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郑州市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登载,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张贴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将行政权责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行政权责清单确认登记的行政权责事项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流程、承诺办理时限等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权责的履行。
第十一条 行政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责事项动态调整的情形出现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调整申请,按照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通过政务服务网将履职尽责情况全程留痕,推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基本公共服务等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行政权责运行结果(行政决定)应当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并可查询。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还要导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范围、受理投诉的方式和渠道,规范办理投诉的程序和时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障碍”投诉创造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就行政权责事项的制定与运行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 行投诉或举报。
第三章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要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内部的行政权责运行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联合督查机制,召集政府法制、编制、财政、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数字办(信息中心)等单位,组建联合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行政权责事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研判会商机制, 定期召集本级政府法制、编制、财政、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数字办(信息中心)等部门,每季度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现的新情况等进行集中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提请同级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编制、财政、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数字办(信息中心)等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任分工,分别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建立业务卷宗评查机制,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 室、政府法制、编制、财政、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数字办(信息中心)等部门,每季度应当对行政机关业务卷宗进行评查。
第二十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 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 督权。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网格长、群众代表、志愿者、新闻媒体“六位一体”监督作用,拓展监督范围,及时收集、受理、查处社会各界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行政权责运行的监督。
第四章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权责事项运行周清月结季通报年考核 机制。行政机关每周对权责运行情况进行清查梳理,负责周清;政府法制、编制、财政、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数字办(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相关“清单”每月运行情况的汇总、分析和研判,负责月结;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对 “五单一网”运行绩效进行汇总,对行政机关行政权责运行绩效 进行排名通报,负责季通报;年末,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统筹各牵头部门对行政机关行政权责全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综合 全年周清月结季通报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负责年考核。年考核成绩纳入行政机关的政务服务绩效考核成绩,一并纳入政府目标 考核体系、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存在问题的部门,由发现 问题的监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到位。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抄报政务服务改革管理 办公室,记入单位绩效考核台账,并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监察机关建立“五单一网” 制度改革专项监督问责机制,对不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责任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郑州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联合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郑州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总体 部署,扎实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全面督促全市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巩固落实改革成果,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联合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分别 组建由本级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召集,政府法制、编制、发展改革、财政、数字办、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五单 一网”运行联合督查组,办公地点设在同级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
联合督查组下设若干组,每个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并明确1名业务骨干为联合督查组成员,分包到组,定期或不定 期对各相关责任单位“五单一网”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条 联合督查的范围为本级具有行政权责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联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清单”的公开公示、学习贯彻情况。市、县两级行政权责职能部门要将“清单”作为重要的学习内容,纳入学习培训计划,部门主管领导、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全面熟知、掌握本部门行政权责具体内容;运用部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开、更新“清单”的名称、依据、运行流程及对应的责任等内
容,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二)事中事后配套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市、县两级行
政权责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监管责任、监管职能,做到审批、监管、执法无缝衔接,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界限清晰。
(三)“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运行情况。在“清单”运行过程中,对确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调整“清单”的,市、县两级行政权责职能部门应遵照本级“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有关程序,及时调整“清单”内容。
(四)“清单”规范运行情况。市、县两级行政权责职能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严格按“清单”范围和内容行使权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五)政务服务网建设情况。各级各部门依托政务服务网, 将本级本部门网站与政务服务网融合对接,集约化建设;完善电子证照库等相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及时梳理、细化权责事项相关基础数据,同步配入“五单信息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系统,现行政权责事项全部网上运行、痕迹化管理。
(六)履职尽责中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对不符合简政 放权精神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以及无法律、法规依据而继续实 施或增设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应按规定予以取消。
(七)其他相关内容。各专项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联合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专项检查。围绕群众反映强烈和投诉热点、上级关注的重点领域或者事项、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以及节假日前后等 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时段,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台账等方式,对有关行政权责部门权责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定期对被检部门 “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季度考评。市、县两级改革牵头部门分别按照专项监督检查办法,建立专项工作台账,按照各自工作任务,每季度对行政权责职能部门“五个清单”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季末将
结果报本级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
(四)年度综评。结合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改
革牵头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集中对本级行政权责职能部门“五单一网”制度改革的运行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并综合评定。
第六条 建立联合督查工作台账,对各行政权责职能部门清 单运行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收集、登记,对热点、难点和敏感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第七条 定期通报联合督查结果。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联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通过适当形式定期予以通报。
第八条 对于问题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由市、县(市、 区)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对单位进行约谈,记入单位绩效考核台账,同时报市、县(市、区)政府领导。
对经过约谈,仍然不见成效的,将严格依照“五单一网”行政权责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及行政权责监督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 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全市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郑州市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构建行政权力清单设定和运行的监督检 查管理体系,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4〕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行政权力清单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 组织实施,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权力运行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的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配合、协助工作。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权力的确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法律的明确授权,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第二章 权力清单的运行
第六条 经过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审定确认的行政权力 清单应在市政务服务网、各部门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主动向社会 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结合执法实践,优化行 政权力的运行程序,简化行政相对人办事环节,减轻行政相对人 负担,提高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效能。
第八条 各部门应固化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明确权力运 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和人员,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图。
第九条 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应坚持“执法、服务、管理”三位一体,把行政指导贯穿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自觉遵法守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条 各部门应对照行政权力清单,结合上级业务部颁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面修订、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建立动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公示制度,根据机构改革 情况,审核、确认、公布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未经确认、公布的,不得开展执法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各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 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权力,并按照程序履行委托执 法手续。
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 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结合市政务服务网,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痕迹”管理制度,综合互联网技术手段,对行政权力活动的全过程记录、跟踪、监控。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行政权力 事项结果产生(决定书送达)后应及时在市政务服务网上主动公 开。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申请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
(二)是否存在违法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三)是否存在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行使行政权力;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制定、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六)是否按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七)是否按规定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八)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市政务服务网配置是否一致;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 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充分利用云技术、大数据等网络监督技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 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卷宗评查和社会评议相结合 等方式。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内部制约,严 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岗 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裁量权,定期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重 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执法投诉举报等制度,并结合依法行政考 核,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卷宗评查和日常抽查,加强对行政权力清 单运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及
时查处行政权力清单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査单位提供与行政权力清单运行、调整、监
管有关的材料;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人员说明情况;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结果公开制度,定期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及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部门违法行使行政 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权力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市政务服务网配置不一致的;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适用行政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六)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行使行政权力的;
(七)未取得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资格而行使行政权力的;
(八)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未完善案卷资料或未 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案卷资料的;
(十)行政执法信息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的;
(十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依法依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 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二)继续实施已调整、取消或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三)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使政府权力清单事项 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郑州市行政责任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和责任公开 透明运行,巩固“五单一网”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对责任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权责清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各有关单位责任清单运行的监督检查,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责任清单作为行政权责清单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监 督检查工作在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市机构 编制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责任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督检查应当全面、准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客观、公正。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责任清单运行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推行“五单一 网”制度改革的各有关单位,即:履行行政职能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市本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责任清单运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责任清单公示情况。经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审定确认的责任清单是否在各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清单在本单位的落实情况。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本单位在权力清单运行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与之相对应的责任清单事项,是否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三)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 规定的调整变化、机构的撒并、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推进等情况,各单位是否及时提出责任清单调整意见,按程序核准后予以调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情况。本单位职能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过程中,是否在本单位内部提出加强监管的标准,明确相关监管责任,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并严格落实;
(五)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承诺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公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条件和标准、服务时限、延时服务、投诉处理等内容,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普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单位负责责任清单运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并提交自查报告;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抽查普查。
第八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责任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应当 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对检查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监督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汇报;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访谈办事群众等方式,了解情况;
(五)查阅相关材料:包括组织学习责任清单有关学习记录; 邰门领净班子研究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会议记录;出台本部门落实责任清单有关文件;宣传责任清单有关载体;本部门优化职能、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文件;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服务 承诺的评价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检查结束向被检查单位口头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第十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量化评 分,总结各部门落实责任清单的经验做法,指出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检查组进行跟踪指
导,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务服务改革管 理办公室进行汇报,并对各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市政务服 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研究检查情况,进行综合 排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 位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 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责任清单进行公示的;
(二)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过程中,未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责任清单事项进行落实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的变化对 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
(四)未按照公示的服务标准和内容、服务时限等要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检查组要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接受检查的单位,要如实报告责任清单运行工作 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牵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编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运行
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管理,规 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 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 等规定,结合当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项目清单、标准、票据以及收支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监督检查实行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监督检查办法,组织实施对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各县 (市、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 单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清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从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向被监督检查部门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报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部门批准;
2.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将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务院财政和价格部门同意;
3.是否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4.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5.是否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
6.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7.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其他事项。
(二)政府性基金项目
1.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其财政部门批准;
2.是否未经国务院或其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3.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巳明令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4.是否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
5.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6.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涉及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监督检查 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报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和财政部门批准;
2.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将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务院价格和财政部门同意;
3.是否执行国家巳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
4.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5.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其他事项。
(二)政府性基金
1.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其财政部门批准;
2.是否执行国家巳明令降低的征收标准;
3.是否擅自提高征收标准;
4.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涉及政府性 基金征收标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领取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
(二)是否按照规定购领、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三)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
(四)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监督检夹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由部门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二)是否按照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三)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四)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五)是否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范围;
(六)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七)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监督检查采取自 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对本部门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同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监督检查,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做出统一部署。
第十二条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二)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
(三)巳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存根;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或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复印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财务会计资料;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查报告;
(七)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检查人员应当在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清单的监督检查任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对有关部门或单 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的监督检查情况,向被监督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分别下达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不应当收取的款项,确实无 法退还的款项按照资金归属缴入同级国库: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二)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三)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变更征收对象的;
(四)继续收取巳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或变换名称继续收取的;
(五)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
(六)国家巳明令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仍继续按原征收标准执行的;
(七)擅自延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期限的。
第十六条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
(三)未按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征收文件的;
(四)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
(六)未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交由部门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七)在编制部门或单位预算和决算时,未按规定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内容的;
(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未按规定领取财政部门颁发 的《票据购领证》,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未按规定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管理规 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 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 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对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下达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检查 过程中向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并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检查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郑州市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负面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 清单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郑州市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试点工作的 监督检查,以加快构建准入清晰、公平透明、监管有力、便民有效的投资管理新机制为导向,确保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在试点地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第三条 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试点工作的 监督检查遵循全面深入、公平公正、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以及试点地区 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项目 管理负面清单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开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试点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荥阳市产业集聚区、新郑市中原食品工业园三个地区。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在建清单内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二)是否存在对清单内项目进行变相审批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清单内项目未批先建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在建项目违规扩建清单内项目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设置审批障碍,使得清单外项目无法获批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 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试点产业集聚区每季度对负面清单试点工作进行1 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本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发展改革 委,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联合市工信委、市商务局以及试点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集中检查的程序:
(一)拟定方案,组织监督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产业集聚区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产业集聚区的汇报;
(四)走访产业集聚区办事服务大厅,走访区内企业,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查阅材料,包括试点以来下发的配套政策文件、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宣传内容,以及按要求需要信息公开公示的相关资料等;
(六)向被检查的试点地区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检查情况,对试点地区试点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报告检查结 果。
第十二条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产业集聚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清单实施以前进入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不予叫停、清理的;
(二)产业集聚区投资主管部门违规批复清单内项目的;
(三)产业集聚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批先建清单内项目查处不力的;
(四)产业集聚区投资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违规扩建清单内项目查处不力的;
(五)产业集聚区投资主管部门擅自设置审批障碍,使得清单外项目不能正常获得审批的。
(六)拒绝接受监螫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对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检查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郑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郑州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规范和促进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实现政府服务一站式办理和全流程效能 监督,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网建设是指根据加快政府职能 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采用互联网云技术、智能化等手 段,建设全市统一,四级联动,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效能监察、资源共享、互动交流、咨询投诉等功能于一体的政务服务体系。
政务服务网为市民群众提供一个公开透明、服务集中、方便 快捷的窗口式政务服务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打造一个全市统 一、互联互通的政务网络体系;组建一个功能完备、安全高效的政务数据中心群;构筑一个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政务云平台;形成一个集中存储、统一管理的政务大数据资源池;建立一套程序规范、方便高效的业务流程;制定一套政务服务网项目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政策法规体系。
第三条 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部门)与政务服务网相关 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数字城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是市本级 政务服务网建设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务服务网的规 划制定、建设推进、项目审核及绩效考核等工作;全市各部门应当接受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政务服务网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用、保障安全、注重实效”的原则,保障政务服务网高效、稳定运行。
第六条 政务服务网建设资金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设 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网络、数据中心和云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政务服务网统一建设全市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整 合全市现有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全市统一、互联互通的政务 网络体系;整合全市现有政务机房资源,建设完成全市统一的政 务数据中心;利用虚拟化、多控、双活以及集群等先进技术,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平台,为各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基础信息平 台服务。
第八条 市数字办统筹制定政务网络体系、政务数据中心与 政务云平台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
第九条 市数字办统筹推进市电子政务外网,政府资源专网 和部门专网融合并入工作;完善政务无线网络、跨网数据平台、 政务身份认证体系等建设。
各部门不得新建部门业务专网,已建成的业务专网根据实际 情况逐步接入政务网络体系。2017年底之前,各部门必须完成部门业务专网与政务网络体系的对接工作。
第十条 市数字办统筹推进核心机房、托管机房、备份机房、双活中心等市政务数据中心建设。
原则上各部门不得新建机房,已建成机房不再进行扩容、升 级和改造,已有应用系统按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并入到市政务数据
中心。
各部门新增或扩建的业务系统,要根据自身需求,向市政府提出数据中心资源使用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功能划分,依托市政务数据中心统筹建设。
第十一条 市数字办统筹推进政务云平台建设;县(市、 区)级云平台不再单独建设,统一纳入市级政务云平台建设范畴。
原则上各部门新建信息系统不再购置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规划,依托政务云平台进行部署建设。
各部门已建成应用系统在不追加财政投资、不进行升级的原则下,可保持独立运行;如需要升级改造,必须按照统一要求, 迁移至政务云平台。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数据的管理应遵循科学、高 效、安全、便捷的原则,按照提供政务服务的实际需求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库建设应坚持统一标准、统筹规划,按照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的三级架构分层建设。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数据按照《郑州市政府信息 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共享。
所有数据实行目录管理,市数字办负责编制市政府信息资源 总目录,各部门编制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所有数据在市数字办统一建设的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 进行共享、交换。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核心,统一整合政 务数据,建设统一的政务数据库。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数据变化情况制定数据更新策略, 严格按照市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格式要求上报数据,录入数 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原则。
第十六条 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中各部门不一致的数据或 者错误的数据,应当追溯至业务经办单位和经办人,进行核查、 纠错,及时更新业务数据,保证数据库的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数据开放利用工作 标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政府数据用于其他 用途。
第四章 业务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行使权力、履行责任的 政务活动实行全业务流程管理,不得擅自更改业务流程或在政务 服务平台之外运行业务流转。
第十九条 “五单”运行流程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执法依据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变化,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及时设计、 优化和再造流程,修改完善五单流程。
第二十条 市数字办负责组织流程的上网配置工作,通过政 务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在线运行”,做好信息展示和技术支持; 收集政府服务的反馈意见,并转交到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确定政务服务平台分管领导和负责机 构,建立全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按照系统设置的流程(提交、处理、反馈、公开、警示、督办、统计分析)在政务服务网上流转本单位业务;建立民众反馈响应长效机制,设立专业部门处理反馈意见,提出流程优化需求,报各级政务服务改革管理部门;做好信息公开、便民服务、办事指南等信息更新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深度、广度、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服务网相关目,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 理办法的通知郑州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郑政文〔2015〕143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建 设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编制部门电子政务 建设白皮书,在白皮书中明确本年度计划建设的政务服务网项目。经市数字办审核通过后,列入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政务服务网建设的要求;
(二)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郑州市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等信息资源共享 要求;
(四)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
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郑州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报送市数字办。
第二十六条 市数字办对《申请书》分类进行审核:一般项目(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下、由市数字办对《申请书》进行技术评审;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由市数字办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书》进行技术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技术评审意见,修改《申请书》。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由市数字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后,应将相关批复文件 和资料报送市数字办备案。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政务服务网安全稳定运行,必须针对政 务服务网运行中的各种安全威胁和风险,着重加强对基础网络、 机房设施、云平台硬件设备、业务软件系统和数据信息等方面的 安全防护和监察管理,建设安全可靠的政务服务网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网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应统一规划,整体部署,重点突出网络安全和信息数据安全;应坚持标准,务求实效,确保政务服务网业务高效运行,应遵循规范和扩展性原则,报椐政务服务网的业务应用和技术标准需求进行更新、完善和扩充。
第二十九条 市数字办负责政务服务网网络体系核心节点、 数据中心、政务服务云平台及云平台上集成建设的应用系统和数
据的信息安全保障。
各部门未依托政务服务网网络体系、数据中心、政务服务云平台集中建设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件对市政务服务网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把涉及政府服务 网信息安全技能与安全检查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章 运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由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考核。对在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务服务网工作 检查,对各部门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对该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或 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基于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政务数据中心、政务云平台建设政务服务网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共享、交换、整合、录入、更新和开发利用市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数据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流程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开展政务服务网相关项目建设的;
(五)违反相关信息安全规定,损害市政务服务网信息安全
的。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