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6-00094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食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 2016-06-23
  • 2016-07-04
  • 通知
  • 新密政文〔2016〕95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密市食品安全责任

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3日

新密市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试行)

 

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及省、郑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

本制度贯彻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三大责任体系。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约谈的主要事项

责任约谈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之一,不代替履行法定职责,不影响、不代替依法依规应对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党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约谈对象

主要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

(二)约谈范围  

按照食品安全三大责任体系划分,主要为:

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进行责任约谈:

(1)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瞒报、迟报、漏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国家、省、郑州市级媒体上被曝光或食品安全工作负面报道的。

(2)不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不发挥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牵头抓总作用的。

(3)对下达的工作任务不配合、不落实、不安排或敷衍应付的;对需要报送的工作信息、总结等材料不报送、不报告或敷衍应付达到3次以上的。

(4)新密市召开的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迟到、缺席、替会、早退等现象达到3次以上的。

(5)被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办通报批评的。

(6)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进行责任约谈:

    (1)本环节内发生一般、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本环节内对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瞒报、迟报、漏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国家、省、郑州市级媒体上被曝光或食品安全工作负面报道的。

(2)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

(3)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重要食品安全工作,未能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4)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互相推诿,可能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对下达的工作任务不配合、不落实、不安排或长期敷衍应付的;对需要报送的工作信息、总结等材料不报送、不报告或敷衍应付达到3次以上的。

(6)新密市召开的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迟到、缺席、替会、早退等现象达到3次以上的。

(7)被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办通报批评的。

(8)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

3.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责任约谈:

(1)出现食物中毒或一般、较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国家、省、郑州市级媒体上被曝光或负面报道的。

(2)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3)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日常抽检的;不落实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或敷衍应付、拒不整改的。

(4)涉嫌从事或参与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

(5)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1. 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

    2. 了解约谈事项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3. 明确整改措施、要求和时限。

    4. 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5. 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四)约谈方式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必要时可委托市食品安全办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环节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组织约谈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约谈人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

(五)约谈程序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认为需要责任约谈的,由市食品安全办通知约谈对象,安排具体事宜;市食品安全办认为需要责任约谈的,需报请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管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等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约谈程序主要为:

1. 组织约谈单位一般应提前2天以《责任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责任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责任约谈。

2. 组织责任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约谈记录》。

3. 被约谈单位应在责任约谈后15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食品安全办或责任约谈组织单位。

4. 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责任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市食品安全办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5. 组织责任约谈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约谈活动,必要时可公开曝光。

三、约谈的后续处置

责任约谈结束后,市食品安全办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监管部门约谈企业后,将约谈情况报送至市食品安全办。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年度评议、考核,对约谈要求敷衍应付、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实施“一票否决”,并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对存在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市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企业的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不落实约谈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处理措施。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

     2. 食品安全约谈记录

 

附件1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

编号:

被约谈单位及参加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约谈事由:

约谈机关:

                                  年     月     日

                                      (盖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约谈机关各留一份。被约谈单位无法按要求参加时,需提前24小时告知约谈单位。

附件2

                          食品安全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参加约谈人员


约谈地点


记录人


起始时间


约谈记录:

被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参加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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