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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密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9日

新密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实现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将各部门、单位的信息报送和工作进度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将综合治税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新密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促进税收征管的原则。通过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实现税收的有效监控,促进税收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涉税信息和代征代缴税款为依据,按照考核标准计算分数,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情况。

(三)奖惩结合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后进单位通报批评,以充分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共同搞好综合治税工作。

二、考核对象

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

考核各综合治税单位是否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综合治税工作,是否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提供涉税信息、税款代征代缴等工作。

(二)涉税信息报送情况

考核各涉税信息单位是否完成应报送的综合治税信息。

(三)代征代缴税款情况

考核各涉税信息单位是否完成代征代缴税款责任义务。

四、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采取网上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原则上利用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实行网上报送涉税信息并进行考核的办法,对不能实现网上报送的,通过实地检查各种涉税工作资料的方法进行考核。

(二)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每月根据各部门报送的信息数量、时间、质量、代征代缴税款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计分,并予以通报。每年2月份,由市税源办牵头,市财政、国税、地税、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对所有综合治税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根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全年综合考核。对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国税、地税、监察等部门参加,不定期进行专项督导和检查。

五、考核评分标准

为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平性和可比性,将综合治税工作分为涉税信息报送情况、代征代缴税款情况两项内容分别进行考核,总分各为100分(对既有涉税信息报送任务又具有代征代缴任务的单位分项考核,合并总分后折半计作最后得分)。

(一)领导重视和涉税信息报送情况(100分)

1.领导重视情况(20分)

(1)未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综合治税工作的扣5分。

(2)未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提供涉税信息的扣5分。

(3)未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税款代征代缴工作的扣10分。

2.综合治税日常工作及信息报送考核(80分)

(1)不按规定参加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或业务培训的,每缺席1次扣2分。

(2)在行政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每发现1次扣5分。

(3)有信息不报送的,每漏报一项扣3分。

(4)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涉税信息的,每迟报1天扣2分。

(5)信息报送不真实的每项扣3分。

(二)代征代缴税款情况(100分)

1.应签订而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扣100分。

2.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而未履行的扣100分。

3.未建立税款代征代缴台帐的扣5分。

4.超越权限代征代缴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2分。

5.有行政制约手段而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比应征税款每减少1个百分点的扣5分。

6.未按规定及时解缴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2分。

7.截留、挪用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100分。

8.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结报、缴销票证的,每发现1次扣2分。票证发生丢失的,每丢失1份扣10分。

六、奖励与惩处

(一)奖励

对考评中涉税信息提报单项得分或涉税信息提报与代征代缴折算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代征代缴税款单项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授予“代征代缴税款先进单位”称号;同时,获得以上称号的先进单位推荐1—2名“综合治税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一并进行表彰。

(二)惩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年度综合考核中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单位。

2.应签订而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单位。

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而未履行代征税款责任的单位。

4.对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税职责,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相应扣减单位经费。

5.对不履行法定代征代缴义务、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和其他财务税收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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