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6-00158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煤炭
  • 2016-09-16
  • 2016-09-20
  • 通知
  • 新密政办〔2016〕52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密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

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6日

 

新密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验收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6〕57号)精神,规范指导煤炭退出产能验收工作,加强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退出产能任务落实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新密市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和地方煤矿关闭退出验收工作。

第三条  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煤炭行业退出产能验收工作。各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煤炭主体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主体责任。

 

第二章  关闭依据和标准

 

第四条  煤炭退出产能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发〔2016〕7号文件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配套文件;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退出产能属于合法合规生产建设煤矿产能的证明文件,包括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全国生产煤矿名单及产能公告,生产煤矿产能核定文件,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核准(审批)文件或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审批文件,经部际联席会议、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豫政〔2016〕59号、豫政办〔2016〕154号文件及省、郑州市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新密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煤矿关闭退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收缴、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依法妥善处置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矿井井筒。

(五)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第六条  各煤矿依据国家和省下发的封闭井筒技术规范,对井筒进行封闭。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确定的废弃矿井残余瓦斯综合利用项目,井筒封闭要求按照已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章  关闭程序

 

第七条  煤矿关闭退出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收缴或吊(注)销相关证照。关闭退出煤矿的相关证照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收缴或吊(注)销,并进行公告。

(二)组织实施关闭。各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郑政办〔2016〕57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区关闭退出工作负总责。

(三)建立关闭档案。各煤炭主体企业负责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和资源/储量估算图、水文地质图等)、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报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存档备查。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八条  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内地方煤矿和兼并重组煤矿退出产能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关闭退出进展情况在当年内组织实施,最迟应于当年10月上旬完成。

 

第五章  验收程序和结论

 

第十条  关闭退出煤矿经自查具备验收条件后,地方煤矿由主体企业向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郑州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组根据省、郑州市关闭退出煤矿验收有关规定,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煤矿是否已达到规定的关闭退出标准,提出初步验收的意见。工作组组长代表工作组对验收结论建议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总责。

第十二条  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根据工作组验收结论建议,在现场检查结果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将书面验收意见上报郑州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申请验收。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