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61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6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的通知
2016年8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函〔2016〕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公文处理工作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特提以下要求:
一、精简发文数量。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树立少发文、发短文的发文理念,明确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对于一般 联系沟通工作事项,能电话通知的不发纸制文件,同时严格控制发文篇幅,能发短文不发长文。
二、加强文稿审核。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文字表达是否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直述不曲,篇幅力求简短;要求紧急行文的,应当体现紧急原因。
三、加强政策审核。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的文稿,承办处(科)室要审核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需要协商、会签而没有进行的,要退回起草部门。经过协商、会签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处室可以进行协调。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处 (科)室可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呈报分管副秘书长 (副主任)或秘书长(主任)协调。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或秘书长(主任)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可呈报分管市长,县(市、区)长决定。
四、加强法制审核。除会议通知、各种领导小组的成立、奖惩决定的下行文和上行文外,其他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文稿均应经法制审核。
五、加强文字审核。文字审核为拟发公文的最后审核,最后审核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公文有关处理办法规定,严格把关,重点是:前面的运转程序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按照政策审核和法律审核的要求进行修改。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新补改。文字审核主要是审核文字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原来的意 图,是否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是否遵守文法,合乎逻辑,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有无错漏,尤其是数字、人名、地名和专用名词有无差错。
六、加强格式审核。签发后的文稿,送文电处(科)编号,后进行文字输入、排版。文字输入和排版完成后,由文电处(科)进行格式审核,主要审核发文机关同受文机关,排版格式、紧急程度,主办、督办单位,主送、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日期是否正确。
七、退文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将公文退回:
(一)照搬照抄上级文件,重申已有政策条文,无切实可行的、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的;
(二)未同时报送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和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
(三)运用文种不当、内容和体例不符或文法不通、条理不清,篇幅冗长、文稿质量差的;
(四)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市法制局审核的;
(五)发文稿笺未按要求填写主办单位、拟稿人、文件标题、主送机关等要素不写全或未经分管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 )审核的。
八、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单位报文数质量情况进行收集和分析,并适时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的部门印发文件或将文件代拟稿报请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时,存在文件数量多、质量不高、实质性内容少,审核把关不严,听取意见不充分,回应群众关切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印发。
二、切实提高文件质量
各部门起草或代拟稿文件应稳妥慎重,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发管用的文。要切实改进文风,减少一般性论述,严格控制文字篇幅,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
三、强化合法性审查
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须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四、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文件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各部门须在报批前通过调查研究、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通过听民意、汇民智,认真修改完善政策,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五、加强文件出台前的政策评估和文字把关
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备受国内外舆论关注,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文件,各部门要对政策内容和出台时机,特别是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进行 部门评估或开展第三方评估,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在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审议或报批时,须对评估情况予以说明。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发文的,要严格文字把关,做到政策措施表述严谨、准确无误;对时机、条件不成熟或易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暂缓或停止出台。
六、提高文件协商会签效率
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 7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
七、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文件印发时,要同步做好政策解读,提高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通俗性。文件印发后,要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跟踪政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政策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八、严格发文请示件的报送要求
各部门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未 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情况说明)、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政策解读及舆情应对方案等。上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规定予以退文。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文件的审核把关,切实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舆情关。国务院办公厅要切实做好对各部门文件制发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