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6-00194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
  • 2016-11-28
  • 2016-12-06
  • 通告
  • 新密政通〔2016〕7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整治工作的通告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整治工作的通告》(郑政通〔2016〕41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锅炉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新密市行政区域内现有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和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

二、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逐步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其中环保、质检手续没有或者不全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立即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其余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逐步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三、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拆除。其余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逐步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单台处理65蒸吨/小时以上(含65蒸吨/小时)的集中供热、火力发电、热电联产高污染燃料锅炉,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标准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等高污染燃料设施,在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情况下,可予以保留。

六、淘汰的燃煤锅炉应按规定在质检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改造的锅炉应按照规定在质检部门办理改造告知和变更登记手续。

七、全市范围内生物质锅炉整治,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立即依法拆除到位或改用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以外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拆除到位或改用清洁能源;暂时无法拆除的,要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提标治理,可暂缓使用到2017年9月30日。提标治理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必须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设施,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相关要求。

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辖区内燃煤、生物质锅炉拆除、改用清洁能源或治理工作。

九、市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应组织、引导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集中供热改造。

十、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出台整治燃煤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的资金奖励办法。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应依法淘汰,不予奖励。

十一、违反规定的锅炉,由环保、质检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和煤气发生炉、熔炉、茶水炉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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