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6-00203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综合,通知公告
  • 2016-11-26
  • 2016-11-26
  • 通告
  • 新密政通〔2016〕 8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护林防火的通告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护林防火的通告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是我市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期。在神仙洞森林公园、新密省级森林公园(平陌镇柏崖山景区、超化镇九里山景区、苟堂镇大鸿山景区)、青屏山、雪花山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森林防火重点地段、森林火灾易发地段等一律实行封山禁火;在重点地段的入山口处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入山人员、车辆进行防火检查管理。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烧田埂、烧灰积肥、烧荒、烧草、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烧火取暖、玩火、野炊、吸烟、乱扔烟头和火种等;禁止在林区燃放烟火爆竹、放孔明灯;禁止在林区神坛祖庙上坟烧香烛、纸钱等;严格控制生产性用火,确需在林区和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三、实行乡镇、街道办事处包村、村干部包片、护林人员包山头地块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做到山有人巡、林有人护、庙宇有人看、坟头墓地有人管、责任有人担。

四、全市各中小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监护人应加强对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避免人为玩火引发森林火灾。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的,其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五、任何人发现危害森林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举报;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六、对发生森林火情火灾的,按照火灾责任事故“三不放过”(火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规定严肃查处;对玩忽职守酿成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拒不执行本通告,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按《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妨碍森林防火管理秩序,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新密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60882389

新密市森林公安局:69870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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