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7-00196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综合
  • 2017-09-26
  • 2017-10-10
  • 通知
  • 新密政文〔2017〕184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实施办法和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信息公开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实施办法和

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攻坚行动信息公开暨宣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实施办法》和《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信息公开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6日

 

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县处级及以下)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问责的重点是县(区)级和乡(科)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三)省市督导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包括:

(一)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4方面问题的数量(详见附件);

(三)2017年9月25日及之后每月,省市督导督查新发现问题的数量。

第七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中心城区和县(市)两个分组中排名后两位,且未完成《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办事处)副乡镇长、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个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办事处)乡镇长、主任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1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2个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办事处)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3个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5个的;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办事处)达到2个的。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4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0个的;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办事处)达到3个的。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5个的;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办事处)达到4个的。

第十四条 出现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完成《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问责情形的,由市委、市政府专项督导组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经市环境攻坚办同意后,向相关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进行移交移送。相关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收到市委市政府督导组移交的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市环境攻坚办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问责情形的,市委、市政府收到省委、省政府移交移送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在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

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

(二)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

(三)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

(四)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市政府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攻坚办商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结束后暂停执行。

 

附件: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


附  件

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

问题情形

 

一、“散乱污”企业问题

(一)“散乱污”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问题

列入“散乱污”企业清单

淘汰类“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未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的,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已清理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确实需要在原址存放的,不得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原址升级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未按照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要求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投入运行的。集群类“散乱污”未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投入运行的。

(二)“散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4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适用于全市域。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1)上述行业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3.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4.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二、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问题

2017年10月底前,纳入电代煤、气代煤任务清单的村庄,届时发现1个村庄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即算0.5个问题;发现1个村庄虽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散煤的,也算0.5个问题。

三、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问题

从2017年11月1日起,列入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清单而未淘汰的;或发现燃煤锅炉淘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或发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的。

发现一台即算0.5个问题。

四、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问题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错峰限停产方案执行。

未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的,算1个问题;制定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也算1个问题;无论是否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每发现1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即算1个问题。

 

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攻坚行动信息公开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加强舆论引导,引领和助推我市秋冬季攻坚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宣传报道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信息公开及宣传工作重点

(一)公开督查督办问题

公开环境保护部督查发现的涉及我市的问题督办清单,以及我市整改情况(包括查处情况、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二)宣传秋冬季攻坚行动措施、进展及成效

充分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秋冬季大气攻坚行动的总体部署、采取的措施、工作进展及成效,体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积极作为,增强广大群众对大气治理的信心,赢得群众支持。

(三)深入宣传大气治理的持久性和全民性

从科学、历史、世界的视角,讲清楚大气污染治理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引导广大群众正视客观存在的问题,积极投身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之中。

(四)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针对攻坚行动期间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过程,积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以及各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措施等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

(五)及时回应社会热点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发声,积极回应;针对网上热炒的环保谣言,及时求证澄清,防止以讹传讹。

(六)曝光地方不(慢)作为以及违法排污行为

及时曝光大气污染治理进展不力、不作为或慢作为、环境质量恶化、企业违法违规排污等突出问题。

二、信息公开工作安排

(一)开设信息公开专栏

在“郑州日报”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栏,用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公开的问题督办清单及我市整改情况(包括查处情况、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二)及时公开问题督办清单

利用“一台一报一网”(“一台”即郑州电视台,“一报”即郑州日报,“一网”即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问题督办清单(模板详见附件1、2、3),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在“一报”“一网”设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题栏目用于相关信息发布。

1.环境保护部公开涉及我市督办问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郑州日报、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督办问题清单。

2.督办函印发后15日内,将督办问题查处情况、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及郑州日报予以公开。

3.郑州电视台及各县(市)、上街区电视台每周四在新闻栏目安排一次不少于3分钟的专题报道。

(三)多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市攻坚办根据空气质量预报研判情况,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提醒公众及时做好防护;各县(市、区)、管委会以及相关市直单位,要充要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以及短信平台等向公众进行发布,并及时宣传本地本部门应对举措及成效,释疑解惑,树立公众信心。

三、宣传工作安排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2017年10月—2018年3月期间,市攻坚办根据重点工作及特殊时段需要,适时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新闻发布会。

(二)组织深度调研采访

一是开展“郑州环保世纪行”活动。2017年10月—2018年3月期间,根据攻坚行动工作安排,每月根据重点工作、问题,适时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组织新闻采访团深入秋冬防一线调研采访,宣传攻坚行动的开展情况,曝光突出问题。

二是加大典型经验宣传。根据督导组督导或其他渠道掌握的线索,选择大气污染治理有亮点的辖区(部门),组织省会主流媒体、新媒体深入现场采访报道。

(三)及时回应和引导热点问题

及时监测收集相关舆情信息,针对社会反响大、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相关部门迅速会商,统一口径,及时发声,正确引导舆情。

(四)利用新媒体扩大影响力

充分运用市属媒体的新媒体平台与市攻坚办各成员单位自媒体平台,形成宣传矩阵,加强新媒体产品开发,采取文字、图像等多种方式,做好配合报道和深度解读,进行二次传播,大范围推送有关稿件。

(五)深入开展环保标语“五进”宣传活动

持续深入开展环保标语“五进”宣传,营造全民参与、全民治污的浓厚冬防氛围。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认识

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信息公开及宣传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总体部署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对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认识,加强工作统筹和领导。

(二)坚持导向,积极引导

各单位要坚持正确宣传导向,积极宣传攻坚行动措施及取得成效,体现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作为,增强公众对大气污染治理的信心,对依法依规开展的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大力进行正面宣传,让广大群众明白整治的都是违法违规、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从而正确认识科学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针对群众对攻坚行动中产生的误解和争议,要主动发声,积极稳妥做好舆情引导。

(三)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安排专人及时关注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题栏目,严格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督办问题清单、督办问题查处情况、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及时公开。   

 

附件:1.环境保护部督办问题信息公开模板

    2.“2+26”城市督办问题清单信息公开模板

    3.“2+26”城市督办问题整改查处情况信息公开模板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督办问题信息公开模板

 

XX市突出问题督办企业名单(第X期)

序号

县(区)

污  染  源  名  称

主   要   问   题






 

XX市散乱污问题企业名单(第X期)

序号

县(区)

污  染  源  名  称

主   要   问   题






 

XX市大气专项治理任务突出问题清单(第X期)

序号

县(区)

专项方案

任务要求

存   在   问   题







 


附件2

“2+26”城市督办问题清单信息公开模板

 

XX市突出问题督办企业名单(第X期)

序号

县(区)

污  染  源  名  称

主   要   问   题






 

XX市散乱污问题企业名单(第X期)

序号

县(区)

污  染  源  名  称

主   要   问   题






 

XX市大气专项治理任务突出问题清单(第X期)

序号

县(区)

专项方案

任务要求

存   在   问   题








附件3

“2+26”城市督办问题整改查处情况信息公开模板

 

XX市突出问题督办企业查处整改情况(第X期)

序号

县(区)

污染源名称

主要问题

查处情况

整改(进展)情况

整改期限









 

XX市散乱污问题企业查处整改情况(第X期)

序号

县(区)

污染源名称

主要问题

查处情况

整改(进展)情况

整改期限









 

XX市大气专项治理任务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第X期)

序号

县(区)

专项方案

任务要求

存在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

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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