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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人民政府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

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着力打造国家中心城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郑州市(含各县(市、区),下同)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三条 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及以上的)以及不符合郑州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导向的企业不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金融保险业按照郑州市鼓励金融机构入驻郑州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部署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  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县 (市、区)总 部 经 济 主 管 部 门 (如未设立,则为县(市、区)财政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本区域总部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总部企业复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2017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以下简  称“新设立总部企业”)和2016年12月31日前郑州市现有企业(以下简称“现有总部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郑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郑州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  算,并在郑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郑州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  理和服务职能。

(四)企业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或奖励后在郑州市的  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改变  企业在郑州市的纳税义务。

第七条 在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几类企业之一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美国《财富》或《福布斯》杂志评选公布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公司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在郑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郑州设立的  总部或区域总部。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纳入郑州市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  入 (以下简称“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下同),在郑州市形成的年地方级税收 (以下简称“年地方级税 收”)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下同)。

(二)制造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年地方级  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建筑业总部企业: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年营业收  入20亿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2000万元以上。

(四)批发和零售业总部企业:批发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

(五)商务服务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年地  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

(七)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九)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200万元以上。 

(十)其他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3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企业申报、初审、复审、审定、授证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每年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可到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或郑州市财政局网站下载相关申报  资料,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申请企业及郑州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4.世界 500 强公司、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或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的企业,以及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郑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筑业企业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5.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在申报时出示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初审。各县 (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组织县(市、区)财政、发改、统计、工信、商务、科技、建委、交通、农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房管、物  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开展本地区总部企业的初审工作,对申报企业的营业收入、实缴注册资本、办公用房购建或租赁、纳税情况等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县 (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  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四)审定。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郑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政 府进行最终审定。

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形式对通过复审企业提出异议的,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核。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中剔除。

(五)授证。经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最终名单在郑州市政 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落户奖励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在郑州市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 (含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200 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落户奖励。外币投资设立总部企业的,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奖励资金由市、县 (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在郑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新建、新购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郑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起 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租金市场价(或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租房补助, 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首次认定之日起2年内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30%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纳入郑州市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 (含2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2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纳入郑州市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度新增60%(含6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奖励;新增 30%—60%(含  3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奖励;新增10%—30% (含1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提升总部功能、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 超过奖励资金的20%。

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总部企业,其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省外企业在郑州市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郑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现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标准享受激励政策。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总部  经济主管部门分别指定专人对口联系,为总部企业提供服务绿色通道。县(市、区)联系人名单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市及县(市、区)财政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总部企业的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等奖励与补助资金在每年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在认定条件和激励措施上,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实行总部企业年度复核制度,各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最终复核结果。经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总部企业激励政策。复核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激励政策。年度复核工作每年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复核所需报送材料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郑州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郑州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政策,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或奖励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责令退回全部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 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部经济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变更申请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复审,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政府进行最终审定,为企业出具总部企业变更确认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 行办法的通知》(郑政 〔2011〕109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此前有关总部经济的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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