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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8日

 

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五条  行政应诉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委派人员代表被告应诉;对重大复杂案件,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派人员代表被告应诉。

以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应当委派人员作为代理人参与应诉。

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应诉代理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一)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群体性案件;

(二)案情重大复杂,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三)可能引起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四)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前款案件,被告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委托承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二)统一接收、登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办理行政应诉手续;

(三)审核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拟订的答辩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四)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建议;

(五)拟订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提出相关法制建议;

(六)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七)其他与行政应诉讼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3日内填写行政应诉审批表,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应诉意见,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行政应诉中的主要职责:

(一)收到法制机构转送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10日内,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拟订答辩状,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二)确定委托代理人参与应诉;

(三)其他与行政应诉讼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事实和理由,对争议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之一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应当有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委托代理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六条  在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及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的庭审。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属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行政机关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5日内,拟订上诉意见报送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定。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申请再审或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第二十条  行政应诉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诉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统计本级所属单位的行政应诉案件,填写报备表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填写《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第二十三条  对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人员、机构和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分:

(一)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处理或者转交的;

(二)不按照本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五)不按照本规定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民事诉讼、仲裁等案件的办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土、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应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应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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