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8-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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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2018-04-28
  • 2018-05-03
  • 通知
  • 新密政办〔2018〕19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8日

 

新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3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17〕133号)等规定编制。

(三)工作原则

1.加强领导

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总负责,全市各部门、单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应对

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3.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政府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包括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和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当市内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办、市国土局、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人民银行新密支行,市银监办,并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为: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例会每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研究防控债务风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工作责任,制定下一步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

2.突发事项报告制度

若出现债务风险的重大事项,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实施。

3.日常工作协调制度

各成员单位间加强联系,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指挥和组织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启动实施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履行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承担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接收、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债务风险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3)负责风险评估、监测和定期报告;

(4)根据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建立会商、监察制度;

(5)组织对债务风险突发事件提出应急措施、问责处理意见等;

(6)具体执行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决策,组织实施各项处置措施;

(7)负责预案的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预案。

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市发展改革委。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政府性债务风险较高地方的新开工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做好企业债券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4.市审计局。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市国资办。对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有企业加强投融资监管。

6.市金融办。按照职能分工协调联系所监管或协调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7.人民银行新密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8.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监测

1.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组织评估本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市财政局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3.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信息报告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2.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政府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3.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三)分类处置

1.处置办法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执行。

2.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市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市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市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市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4.存量政府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市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

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地方人民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政府或有债务,市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5.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存量政府或有债务第一项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

(四)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1.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政府监测发生认定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时,涉及本市的债务风险事件;

(2)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2.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政府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市政府性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3)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市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政府债务本金或利息发生违约。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政府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3)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严格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1.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控制项目规模、调减投资计划、压缩财政支出、政府预算安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政府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政府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市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全市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财政应急处置计划。市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应急处置计划。

(3)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备,同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2.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在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时,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3)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上级政府,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3.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事项等。

(2)主动压减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申报额度。

(3)接受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

4.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

(2)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3)主动停止申报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二)政府财政应急处置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应急处置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能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应急处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

财政应急处置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市级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有关支出政策标准不超过国家统一标准。

(3)处置政府资产

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上级救助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级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上级政府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

实施财政应急处置计划以后,市级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同时,报上级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

推进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三)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四)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事发地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者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市财政局要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财政局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

(二)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并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二)人力保障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应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三)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可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四)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规定,对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六)责任追究

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市县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市县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2.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3.责任追究程序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报告。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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