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8-00157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8-04-16
  • 2018-04-16
  • 通知
  • 新密政文〔2018〕92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6日

 

新密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以及《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水管〔2013〕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落实,工程运行状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力争用1年时间,建立健全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市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1.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3.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4.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5.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此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照此执行。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三)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淤地坝:包括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

(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或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此次改革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不符合的要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 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1.小型水库。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未明晰产权归属的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现由乡镇、村管理的,产权由市政府核定;现由电力、旅游等部门建设管理的,产权由市政府核定。

2.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其产权原则上属市政府所有。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淤地坝。总体按以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已按豫政办〔2011〕94号文件执行且已明晰产权归属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或组建的专业管理单位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国家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

明晰产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明晰产权要由市政府主导,市水务、发展改革、国土、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等部门参与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各自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必须对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明确管护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市政府为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1.小型水库。市政府对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小型水库行业主管部门并为小(1)型水库及重要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一般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其中电力、旅游等部门或行业所属的小型水库,所属部门或单位(业主)为管护主体。水库管护主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逐座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责任。积极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模式,可以按乡镇或按水系对小型水库实行物业化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式,由国有水利管理单位、专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

2.中小河流及堤防。市政府对所辖的中小河流及堤防(含沿堤涵闸、拦河闸)的安全负总责。市水务局为河道行业主管部门。河道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按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对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含)跨乡镇的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00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及堤防,可以按乡镇或按水系组建管理单位对多条河流及堤防实行集中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式,由国有水利管理单位、乡级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管理。

3.淤地坝。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安全负总责。市水务局是淤地坝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中型淤地坝(骨干坝)的运行管理由市政府或者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小型淤地坝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按产权所有权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安全负总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落实管护主体。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中心),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统一监督、指导。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规模500立方米(含)以上或者效益人口10000人(含)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政府交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直接管理;日供水规模500立方米(不含)以下或者效益人口10000人(不含)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经市政府核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农村分散供水工程由用水户管理。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各级主管部门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对中小河流及堤防、小水库、淤地坝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中央财政通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

市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时,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市政府根据确权后管护方式因地制宜确定。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小型水利工程涉及小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淤地坝等不同工程类型,每种类型都有不同的工程特性和运行管理要求,要针对不同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以及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汛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分别制定管理考核和维修养护办法,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工程管护情况,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进入良性运行轨道;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进度安排

根据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用1年时间(2018年底前)完成,年度任务总体安排为:

(一)2018年4月底前,完成新密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财政局。

(二)2018年6月底前,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分类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根据改革实施方案安排,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利工程逐项调查,保证不重不漏,按时间要求保质保量认真填写调查表。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建设权属、建设管辖等,对其负责建设或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进行审核,对内容不实、不准、不细致、有漏登漏报要重新组织调查,限期完成任务。市水务局、财政局等部门依照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国土部门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农委、林业局、扶贫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2018年8月底前,完成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中小河道及堤防、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淤地坝等工程,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水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委、林业局、人社局、扶贫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及落实维修养护管护人员,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责任单位:市编办、财政局、水务局、人社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接受上级部门核查验收,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财政局。

五、相关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的日常管理,组织试点日常工

作安排,上报测算的基础资料,代市政府编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岁修资金,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分类定性。公益性资产管理各种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两定”方案和有关测算定额标准,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小型水利工程维护经费进行测算,由国资办参与测算审定固定资产,严格划分公益性资产和非公益性资产。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测算审定水价成本并制定水价,按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水价改革,做好报批手续。

市林业局:负责水利工程范围内树木采伐等与林业相关事宜。

市国土局:负责水利工程用地的划边定界以及用地的协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市水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市水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三)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工程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将选择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管护机制试点。通过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积累完善改革经验,实现“以点带面” “以点促面”,推进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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