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8-00352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国土资源,土地
  • 2018-11-07
  • 2018-11-28
  • 通告
  • 新密政通〔2018〕26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润新密尖山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天润新密尖山风电场工程项目

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2018年9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润新密尖山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1101号)及2018年10月23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天润新密尖山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8〕401号),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尖山风景区国公岭村集体林地0.77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征收尖山风景区国公岭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0.0287公顷、未利用地0.5940公顷,共计1.3972公顷,作为天润新密尖山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天润新密尖山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天润新密尖山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地块位于尖山风景区巩密关村、国公岭村。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地类

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

 

土地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林地

 其他农用地

新密市共计

1.3972

0.7745

0.7744

0.0001

0.0287

0.5940

集体土地

尖山风景区合计

 

1.3972

 

0.7745

 

0.7744

 

0.0001

 

0.0287

 

0.5940

巩密关村

0.2076

0

0

0

0

0.2076

国公岭村

1.1896

0.7745

0.7744

0.0001

0.0287

0.3864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79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通过货币和社会保险两种途径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 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新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21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新增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 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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