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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密政办〔2019〕12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郑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郑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6日

 

郑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6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均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等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规划预留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四条  配套幼儿园由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范围内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本辖区内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实。

第六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列为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前教育主管责任,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市、区)政府、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决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按3001—6000服务人口预留6班规模的建设用地、6001—9000服务人口预留9班规模的建设用地、9001—12000服务人口预留12班规模的建设用地。

幼儿园布局应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对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达到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的城镇小区,将土地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载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已批准控规要求和设计条件审查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会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配套幼儿园规划核实工作,督促项目开发单位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步签定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

第九条  对达到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的城镇小区,项目开发单位应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新建小区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凡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竞买须知中明确需建设配套幼儿园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配套幼儿园发生的建造费用按相关税收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已移交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配套幼儿园,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电、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监管工作。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项目开发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违约责任。

配套幼儿园未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由城乡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

住房保障部门要督促项目开发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开发单位诚信体系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依法认定的开发单位不良诚信信息纳入信用郑州体系。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移交配套幼儿园的,住房保障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并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等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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