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9-00230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国土资源,其他
  • 2019-07-25
  • 2019-07-30
  • 意见
  • 新密政〔2019〕4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山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山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国家、省、郑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等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山体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管,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占用耕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露天矿山集中整治百日会战方案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19〕26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土地矿山监管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密办文〔2018〕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止乱治乱为主要任务,以非法违法破坏山体、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违法用地、非法违法采伐树木、非法违法野外用火为重点打击对象,以“三不留一毁闭”为具体标准,通过“三长加一员”山长制管理体系的建立,夯实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构建发现、制止、上报、查处、取缔的部门联动监管责任体系,确保非法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确保不发生重大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重大舆情事件、不发生重大土地和矿业违法案件,确保非法违法行为零增长,确保信访投诉、检举控告、舆情信息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非法违法问题线索等下降30%以上。

(二)阶段目标

2019年7月底前,按照“先启动、快实施、早见效、出经验”的原则,在岳村镇、白寨镇、袁庄乡、超化镇、来集镇、米村镇、苟堂镇、平陌镇、尖山风景区管委9个乡镇先行建立山长制,推行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长加一员”山长制管理体系。

2020年7月底前,总结一年来山长制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山长制机制,使及时发现、有效打击、联合执法、严格惩戒局面基本形成,切实做好以五指岭为代表的西北山系列、以荟萃山为代表的南山系列的全面管理。

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山长制体制机制,丰富、扩大各级山长工作职能,将生态修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纳入山长制职责范围,确保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体系

建立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长加一员”山长制管理体系,市、乡镇(街道)分别组建山长制办公室,统筹自然资源监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一)市级山长

市级设总山长、副总山长各1名,总山长由市长担任,副总山长由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对全市所有山体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负总责。

市级山长制办公室设在市资源规划局,由市资源规划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委、督查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农委、林业局、应急局、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各单位明确1个责任科室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山长制相关工作。

市级山长制办公室职责:负责在总山长、副总山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山长制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山长制工作制度,提出年度工作任务、计划;负责市级山长会议、年度工作会议、联席会议等的筹备、组织,提出需要讨论研究解决的事项;负责收集、汇总、梳理山长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整改落实;负责督导、检查、通报山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山长制工作的考核;负责落实总山长、副总山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乡级山长

乡级设山长1名,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行政正职担任,对辖区内山体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负属地监管责任,是属地监管和综合打击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乡级山长制办公室设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由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领导担任主任。

乡级山长制办公室职责:负责在乡级山长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山长制日常工作;负责健全山长制工作制度,提出年度工作任务、计划;负责筹备并组织召开乡级山长会议,提出需要讨论研究解决的事项;负责收集、汇总、梳理山长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村(社区)、村级山长、山体巡视员整改落实;负责收集汇总村级山长汇报,建立台账,定期(每周五)书面向市级山长制办公室零报告(紧急情况随时报送);负责落实上级山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村级山长

村级设山长1名,由村(社区)主任担任,对辖区内山体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负属地监管责任,是属地监管和巡查、上报、有效制止的第一责任人。

(四)山体巡视员

每个村(社区)设山体巡视员1名,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在现任村干部中择优确定,对辖区内山体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负属地监管连带责任,是巡查、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三、工作职责

(一)山长职责

1.市级山长职责

负责对全市山长制工作进行总指挥、总协调、总督导;负责定期召开市级山长会议、年度工作会议、联席会议等;负责研究解决体制机制、工作机构、工作经费、奖惩办法等重大事宜;负责不定期调研、巡视有关山体保护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联防联控、联合执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相关部门和乡级山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2.乡级山长职责

负责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召开乡级山长制工作会议;负责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专项巡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综合打击治理和拆除或取缔;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山长制落实的重大问题;负责人防、技防经费的落实;负责检查督导村级山长、山体巡视员履职情况;负责对村级山长、山体巡视员的绩效考核,把山体保护纳入村(社区)考核范围。

3.村级山长职责

负责按照边界清晰、职责明确、便于管理、及时高效的原则,将村委(居委会)委员、村民(居民)小组组长纳入山体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巡查、报告、有效制止的范围;负责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召开村级山长制工作会议;负责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专项巡查;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巡查、报告、有效制止;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处理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拆除、取缔工作;负责随时接收山体巡视员、村委(居委会)委员、村民(居民)小组组长上报的信息,建立村级山长工作台账,每周五书面向乡级山长制办公室报告辖区山体保护情况(紧急情况随时报送);负责检查督导山体巡视员履职情况;负责落实上级山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4.山体巡视员职责

负责每天对辖区内山体全面巡查,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并做好巡查记录;负责及时向村级山长报告发现的破坏山体自然资源和保护设施情况;负责每周五书面向村级山长零报告(紧急情况随时报送);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处理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拆除、取缔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山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

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正职是山体非法违法行为监管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及各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执法监察中队长,派驻各乡镇、街道的所(站)长是山体责任区非法违法行为监管直接责任人。

1.市督查局:负责将山长制工作纳入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成员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2.市监察委: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案件依法依纪严格查处。

3.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山体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策指导;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督促限期整改,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做好移交、移送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制止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行为。

4.市公安局:负责接收相关行政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违法开采、违法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和监督检查;污染程度的鉴定;查处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行为;查处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行为。

6.市交通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运砂、运石、运木无证营运车辆。

7.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及河道管理与养护、河湖库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责令整改或查处。

8.市林业局:负责在林地内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行为的查处;负责森林防火工作,查处非法砍伐、捕猎等违法行为。

9.市农委: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处等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各类墓地的管理、监督、查处。

11.市应急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情况的监管;负责协调指导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12.市供电公司:负责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非法用电行为进行打击,拆除、没收非法用电设备。

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山长制相关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及时发现

山体巡视员是山体巡视的主要人员,要通过实地巡查、走访、收集群众举报、电话咨询村委(居委会)委员和村民、村民(居民)小组组长等多种途径做好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后,应第一时间向村级山长报告。若无异常,每周五书面向村级山长零报告。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二)有效处置

1.村级山长对自身巡查发现或接到山体巡视员及村委(居委会)委员、村民(居民)小组组长、群众等上报反馈的有关信息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地核实地点、类型、严重程度和当事人情况,现场有效制止并上报乡级山长制办公室;若无异常,每周五书面向乡级山长制办公室零报告。

2.乡级山长制办公室随时收集、汇总村级山长的报告,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向乡级山长汇报,并及时予以转办;若无异常,每周五书面向市级山长制办公室零报告。

乡级山长对自身巡查发现或接到乡级山长制办公室收集上报的有关信息后,应自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报请相关部门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拆除或取缔,恢复原状,并将查处、整改、拆除或取缔情况及时报市级山长制办公室备案;对拒不整改、拒不配合拆除或取缔的,立即将有关资料上报至市级山长制办公室;若无异常,每周五书面向市级山长制办公室零报告。

3.市级山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乡级山长、乡级山长制办公室报送的巡查和打击处理情况,对紧急突发事件、拒不整改、拒不配合拆除或取缔的,书面向副总山长报告,及时转办副总山长的批示;若无异常,每月书面向副总山长零报告。

副总山长应及时对市级山长制办公室提交的报告作出批示,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开展联合打击,限期整改;对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同时,应不定期向总山长汇报山长制运行情况。

(三)依法查处

对确定的违法案件,市资源规划部门要对非法采矿、非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整改、拆除、退还义务的,及时移交市法院、纪检监察、公安、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追究当事人刑事和党政纪责任;市公安部门要对非法生产、运输、使用火工用品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理,依法打击阻挠妨执法的行为;市财政部门要建立专户,及时受理并做好罚款收缴和建筑物、构建物等的没收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立案查处,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市林业部门要对破坏占用林地、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立案查处;市水利部门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提出整治意见;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转备案核查管理,督促乡镇对非法流转、非法转包、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进行整改,并配合做好土地复垦,指导土壤改良等耕地质量提升工作;市应急部门核查安全生产许可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市纪委监察部门依法查办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市供电部门依法切断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电力供应、撤离供电设施等停断电工作。

(四)联合惩戒

1.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副总山长或委托市级山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召集人。参会人员为市级山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主要是通报山体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研究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和用地、执法监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工作,协调涉及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市级山长制办公室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及时转发并督办落实。

2.有效实施联合执法。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上级山长批示、联席会议指令或协办通知后,要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选派人员到达指定地点。牵头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肩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做好人员组织、机械调配和现场指挥。责任部门要主动同牵头部门联系,自觉服从工作安排,立足自身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立足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及时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保护伞线索向各级扫黑除恶办公室移交,全力配合调查,务必做到扫黑务净,除恶务尽。要坚持人防、技防并重的原则,在强化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投诉举报途径、土地矿业卫片执法检查机制,探索整合交通、林业等部门设置的监控系统,建立综合执法监控平台;探索建立监督检查路卡、盘问过往运输车辆等措施,切实提高非法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效率。

五、督导考核

督导考核工作由市级山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采取定期督导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与不定期督导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全面督导考核(全面检查山长制整体运行情况)与专项督导考核(针对单项工作或具体事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考核对象为乡级山长、乡级山长制办公室、村级山长、山体巡视员以及各成员单位。督导考核内容为市级山长会议、年度工作会议、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落实情况;总山长、副总山长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群众投诉、检举、控告、舆情或有关部门转办问题线索查办情况;是否按时开展巡查;是否存在发现不及时问题;是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问题及时上报;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迟报、选择性上报问题;是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制止;是否及时有效督促违法当事人限期整改;是否有效开展拆除或取缔工作;是否存在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慢作为、不作为行为。督导考核结果作为责任追究、表彰奖励的依据;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绩效和目标考评体系,抄送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

六、严格奖惩

(一)严肃惩戒。对因没有按时开展巡查、发现问题不及时(群众或媒体已发现,各级山长未发现)、未及时上报(瞒报、漏报、迟报、选择性上报)、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有效制止、督促整改不力、没有开展拆除或取缔、案件查办不主动、不积极,慢作为、不作为,而造成违法事实形成且未按整改时限整改到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山体巡视员:辖区内每季度发生1起,扣山体巡视员下一季度工作报酬一半;发生2起,扣山体巡视员下一季度全部工作报酬;发生3起及以上或单起性质严重,予以解聘。

2.村级山长:辖区内每季度发生1起,扣村民(居民)小组组长、村委(居委会)支部书记、村(社区)主任下一季度工作报酬一半;发生2起,扣村民(居民)小组组长、村委(居委会)支部书记、村(社区)主任下一季度全部工作报酬,依程序免去村民(居民)小组组长职务;发生3起及以上或单起性质严重,免去村委(居委会)支部书记职务、依程序罢免村(社区)主任职务。

3.乡级山长:辖区内每季度发生3起或单起性质严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移送市纪委监察委追究党政纪责任,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业务相近工作;主管副职移送市纪委监察委追究党政纪责任。辖区内每季度发生5起及以上或单起有重大影响、情节恶劣的,主管副职移送市纪委监委追究党政纪责任,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4.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辖区(责任区)内每季度有1起未按规定查处到位,市政府职能部门执法监察中队长、派驻各乡镇、街道所(站)长移送市纪委监察委追究党政纪责任。辖区(责任区)内每季度有3起未按规定查处到位或单起性质严重,政府职能部门执法监察中队长、派驻各乡镇、街道所(站)长移送市纪委监察委追究党政纪责任,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业务相近工作;主管执法工作副职及执法监察大队等相关负责人移送市纪委监察委追究党政纪责任。全市范围内每季度有5起未按规定查处到位或单起有重大影响、情节恶劣的,政府职能部门主管执法工作副职及执法监察大队、派驻各乡镇、街道所(站)长等相关负责人移送市纪委监察委追究党政纪责任,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党政正职移送市纪委监察委追究党政纪责任。

(二)积极奖励。以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和矿产季度卫片、年度卫片,以及山长制季度督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工作尽职尽责、管理成效显著,辖区阶段内连续保持未发生重大土地和矿业违法案件、重大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舆情事件,或对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整改消除违法状态且没有卫片图斑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1.山体巡视员:辖区内连续保持2个季度的,对山体巡视员奖励1个月工作报酬;辖区内连续保持1年的,对山体巡视员奖励2个月工作报酬。

2.村级山长:辖区内连续保持2个季度的,对村委(居委会)支部书记、村级山长各奖励1个月工作报酬;辖区内连续保持1年的,对村委(居委会)支部书记、村级山长各奖励2个月工作报酬。

3.乡级山长:辖区内连续保持1年的,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及主管副职,在领导干部任用、提拔、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4.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辖区内连续保持2个季度的,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监察中队长、派驻各乡镇、街道所(站)长通报表扬;全市范围内连续保持1年的,对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执法工作副职、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执法监察中队长及派驻各乡镇、街道所(站)长,在领导干部任用、提拔、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5.市政府在全市年度工作表彰中设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单项奖,市级山长制办公室按程序报市人社部门审批后,对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在山长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予以表彰。

(三)严格实施。市级山长制办公室负责定期将土地和矿产季度卫片、年度卫片,山长制季度督查和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组织部、督查局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山体巡视员、村民(居民)小组组长、村(社区)主任、村委(居委会)支部书记的经济奖惩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通报表扬工作由市级山长制办公室实施。党政纪责任追究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委实施。全市年度自然资源管理表彰名单由市级山长制办公室选定,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实施。责任人的职务任免,按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档案,立牌公告。“三长加一员”山长确定后,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负责建立辖区档案信息,形成网格化的山体保护体系;负责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牌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1块,每个村(社区)1块,公告牌由市级山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配发。对被保护山体边界存在争议的,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提出,市民政部门牵头协调。

(二)整合力量,效能优先。按照“理顺关系,整合资源,一岗多责,效能优先”的原则,9个先行乡镇政府要结合山长制的设置,对职责相近、重叠交叉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土地协管员进行合并归类,统一纳入山长制管理,统称为山体巡视员,新设置的山体巡视员,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土地协管员职责于一身。其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山长制未推行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土地协管员继续履职。要根据岗位要求、工作能力等,按照人岗相宜的原则确定人选,建立完善的聘用、解聘和辞职、辞退制度,不断优化管理队伍和管理水平。

(三)落实经费,专款专用。山长制的重心在基层,重点在山体巡视员,市政府将山长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发专款用于保障山长制工作开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要立足辖区工作实际,严格山体巡视员人选的确定和人数的控制,及时将名单报市级山长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研究确定的人数和标准,积极筹措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保障山长制运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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