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9-00233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水文
  • 2019-09-20
  • 2019-09-27
  • 通知
  • 新密政办〔2019〕27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密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及奖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20日

 

新密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郑政文〔2017〕32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郑办〔2018〕36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新密办〔2018〕37号),依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办法(试行)和郑州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9〕41号)要求,持续改善流域水质,促进上下游协同治水,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奖惩对象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考核依据为本年度下达的各考核断面(排污口)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当月监测数据。

第四条  根据以下原则设置考核断面(排污口):

1.河道边界原则:在双洎河主河道流经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边界处设置断面进行考核。如果河道穿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则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支流入河口和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进行考核。

2.分清责任原则:断面设置应能分清上下游行政区保护水质的责任。

3.共同保护原则:对共有河道或责任难以分清的河段,设置共同保护水质断面,实施捆绑考核。

4.代表性原则:断面设置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避开污染带、急流、浅滩,布设于水质基本混合均匀的河段。

5.可操作性原则:断面设置应充分考虑设点、采样和样品运输等具体操作的可行性。

第五条  市河长办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年度考核断面(排污口)水质控制目标,年初进行公布。根据“达标倒逼、鼓励改善”和“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原则,以达标为基准,激励改善,经监测评价考核确认,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排名,实施奖惩。

第六条  断面(排污口)监测考核选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指标,以综合污染指数作为该断面(排污口)的考核结果。

第七条  每月进行2次监测和1次断面(排污口)考核排名。

第八条  断面(排污口)考核计算方法:

1.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多个考核断面(排污口)时,依据各考核断面(排污口)处污染物浓度(Cn)和水量(Qn)加权平均计算出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断面(排污口)污染物平均浓度(C)。计算方法如下:

C=(C1×Q1+C2×Q2+…+Cn×Qn)/(Q1+Q2+…+Qn)

2.实施污染指数法,具体计算评价方法如下:

                                                        

式中:P——综合污染指数

      n——污染物种类

      Ci——第i种污染物浓度值

      Si——第i种污染物浓度评价标准值(断面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排污口执行《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08—2014))

3.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只考核断面,断面考核目标值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当综合污染指数>1时,说明该考核数据已经超过考核目标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综合污染指数=1时,则说明该数据正好满足考核目标值,考核结果为合格;当综合污染指数≥0.65而<1时,考核结果为良好;当综合污染指数<0.65时,考核结果为优秀(已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值)。

4.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只考核排污口,排污口考核目标值为《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当综合污染指数>1时,说明该数据已经超过考核目标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综合污染指数=1时,则说明该数据正好满足考核目标值,考核结果为合格;当综合污染指数≥0.57而<1时,考核结果为良好;当综合污染指数<0.57时,考核结果为优秀(已经达到《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既考核断面又考核排污口时,首先计算出断面的综合污染指数和排污口的综合污染指数,然后分别乘以各自的流量,再取平均值为考核的综合指数,当综合指数>1时,说明该数据已经超过考核目标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综合指数=1时,考核结果为合格;当综合污染指数≥0.61而<1时,考核结果为良好;当综合污染指数<0.61时,考核结果为优秀。

6.断面(排污口)出现断流按合格计算考核结果。

7.考核结果实施“一月一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1.生态补偿采用断面(排污口)相结合的方法实施,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按月进行结算。综合污染指数为优秀者,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5万元生态补偿金;综合污染指数为不合格者,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扣收10万元生态补偿金。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计算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额度。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结算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每月15日前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上月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情况。

3.扣收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奖励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余资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若扣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不足以安排奖励资金,缺口部分另行统筹安排。奖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

(二)采取警示通报、约谈等措施

考核断面(排污口)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市环境攻坚办下发警示通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市环境攻坚办对所在辖区主管领导进行约谈;连续三次不合格的或者出现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对所在辖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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