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党委、政府,伏羲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新密市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30日
新密市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试行)
为做好灾后村民住房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根据《河南省住建厅 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 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豫建村〔2021〕238号)和《河南省住建厅 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 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补充通知》(豫建村〔2021〕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合理选择建设模式;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政府帮扶与群众自救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规范运作,切实做好村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保障因灾倒损住房农户基本住房需求。
二、目标时限
2021年9月底前,完成集中安置区(点)开工前准备工作。
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加固修缮类住房建设任务和货币补偿类安置。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原址重建类住房建设任务。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同村新建类住房及政府统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安置点住房主体建设任务。
2022年6月底前,政府统建的多层安置区具备入住条件。
三、补助对象、识别标准、资金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补助对象及基本住房保障标准
1.补助对象。因洪涝灾害造成本村内一户一宅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且无基本安全住房保障的农户。
房屋损毁程度应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确定。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2.基本住房保障标准。人均住房补助面积是保障最基本的住房需求,1人户保证基本住房20平方米,2人户保证基本住房40平方米,3人户保证基本住房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保证基本住房按每人18平方米计算。
(二)识别标准
坚持“五必须两不补”的原则,指导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五必须”即:必须遵循农户自愿原则;必须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必须通过村级“4+2+1”工作法评议且公示无异议;必须因洪涝灾害造成的且无基本安全住房保障的农户;重建必须避开地质灾害区和洪水灾害易发区,重建住房应增加抗震减灾构造措施。
“两不补”即以下两种对象不予补助: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加建房、抢建房和临时房屋;煤矿沉陷区已包赔未拆除的或已签订包赔协议的。
(三)资金补助标准
1.一般损坏需要加固修缮类:户均补助5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倒塌和严重损坏需要重建类:包括原址重建、同村重建、异地重建,户均补助资金5万元(原则上1人户为3万元,2人户为4万元,3人户为5万元,4至5人户6万,6人以上户按人均18平方,每平方1000元,总额的百分之八十补助。实际人口以7月底户籍数据且公示无异议为准)。采取集中安置的重建户,省级财政人均再补贴2000元;采取集中安置的项目实施单位,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按户均1万元补助到项目中,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货币补偿类:对符合重建类条件自愿退出宅基地,选择购买本市辖区安置房、商品房的农户,签订退出宅基地协议,在享受重建补助政策后,市财政结合上级下达的救灾资金情况,对购买国有土地性质商品房的再给予3万元补助,购买非国有土地性质住房的再给予1万元补助。
4.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加固修缮或重建类,由个人申请、公示无异议后,政府再给予一定补助。
5.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对本次灾害中无固定住所的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参考应急部2020年3月修订印发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1〕19号)中的相关要求,由市应急局按照每人30元/天标准依据实际情况发放过渡期补助,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建类和加固修缮类户均补助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原则上重建或加固修缮费用不得低于补助费用,面积不得低于基本住房保障标准,必须村级公示无异议。
(四)申请程序
依据《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77号)规定,通过“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市审批”流程,确定补助对象。
1.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4+2+1”工作法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村民监督委员会全程实施监督。
3.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即报即审,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对提交材料审核无误的立即审批。各级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日。
四、工作任务
(一)精准识别补助对象
市应急局负责精准识别补助对象,在受灾房屋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摸清倒损及重建底数,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将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对象按程序识别准、确定准,本轮灾害造成的倒塌损坏的村民住房以外的配房不在补助范围,对本次灾害造成的倒塌损坏村民住房要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并将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条件宣传到位。
(二)持续做好隐患排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持续开展灾后房屋(含农村住房类和非住房类)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动态监测,对所有受灾或过水房屋逐一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区分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精准识别重建类和加固修缮类,登记造册,精准确定补助对象,坚决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7·20”洪灾以来受损房屋实行动态检测,逐一复核,精准定级,确定重建或加固修缮类型。
(三)选址规划
1.科学选址。坚持“避害”原则,新建房屋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沟、泄洪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建房。集中安置区选址要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集中安置点科学规划,水、电、路、厕所、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统筹建设、一步到位。村民安置房和配套设施选址在不占压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要尽快办理项目选址,打破常规,核定规划用地规模,提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2.用地报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灾后重建安置项目用地申请,市资源规划局对批准的重建项目主动对接,加快组织用地会审、现场踏勘、组卷报批,做好项目用地保障。
(四)风貌管控
新建房屋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引导农户选用《农村住宅标准图集》建设住房,合理确定建筑风貌,彰显乡村特点、地域特色。
(五)分类建设
依据群众意愿,对于损毁程度较轻、适合原地(原址、原村组)重建的农房,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有统建意愿的,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统建;对于损毁程度较重、农房损毁数量较多、不适合原地重建的村庄,易地集中连片建设,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统建;对于受灾损毁严重且愿意搬出原村、镇进行异地迁建安置的农户,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精准统计上报,市政府统一选址建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设过程中,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户均建设面积,村民自建房不超过3层,政府统建房不超过6层。
1.“修缮加固”类。对远离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小流域山洪灾害易发区的严重受损类补助对象,坚持政府扶持、自建为主,开展修缮加固,按危房改造程序和标准组织验收后,据实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原址重建”类。对远离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小流域山洪灾害易发区的严重受损类、倒塌类补助对象,可原址重建住房。
3.“同村重建”类。对位于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小流域山洪灾害易发区的严重受损类、倒塌类补助对象,各乡镇办结合实际情况,允许在本村另选址新建住房。
4.“易地迁建”类。对位于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和小流域山洪灾害易发区的严重受损类、倒塌类补助对象,结合群众意愿,综合考虑就业、居住习惯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在搬迁农户签订原宅基地放弃协议,并彻底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窑洞封堵)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实施易地搬迁、集中安置。
5.货币补偿类。鼓励受灾群众到城区、镇区居住就业,自愿放弃宅基地的,收回宅基地及相关证件、拆除原有房屋及其地面附属物,并限期复耕后,直接拨付补助资金。
6.支持采用装配式建筑进行重建。对集中连片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省级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六)规范管理
1.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农房建设要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2.严格竣工验收。村民自建住房或修缮加固,由各乡(镇)办引导组织村民选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聘用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依据《农村住宅设计标准图集》、《河南省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标准》或修缮加固方案,严格按图施工,乡(镇)办、村委全程监督。修缮加固或重建(新建)完成后,由各乡(镇)办政府组织验收,凡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必须整改复验达到合格后方可回迁入住。
3.规范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村、乡、县”三级台账要求,完善申请审批、房屋鉴定、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等相关档案资料。所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都要在村、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个人的申请、村级的评议、公示、乡级审核、县级审批情况、住房倒损村民家庭的基本情况、房屋恢复重建前后的对比照片、房屋鉴定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等相关的档案资料进行完善归档。
(七)资金拨付
市应急局配合市财政局、住建局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村房屋倒损重建修缮补助资金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按补助标准及时拨付到位,房屋修缮资金支出在标准内的及时支付,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支付。村民自建住房的,依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政府组织统筹建房的,按合同依进度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新密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研究编制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专项方案并推动落实,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行政村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联动
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持续督促各乡镇办开展农村受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或鉴定,严防次生灾害;组织编写《农村住宅标准图集》等技术文件,做好市政府统筹建设安置区的质量安全监管和项目全过程技术跟踪服务;持续做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积极做好省市政策对接及方案审定,全面督促实施。
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重建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保障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易地重建项目可研评审及立项审批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精准识别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的审批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房屋鉴定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林业部门负责使用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
市卫健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恢复重建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
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好供水保障工程和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界限划定。
市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全过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审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材市场价格和质量安全监管。
市税务部门负责重建工作中有关税费减免。
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部门负责全市安置区(点)建设的整体协调等工作。
市金融服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前拟定集中安置点实施方案及全过程手续办理。灾后重建工作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挂图作战,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定奖惩,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政策支持
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严把用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及时对拆旧进行复垦,严禁建新不拆旧现象出现。对采取加固措施的村民住房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原址重建的村民住房开辟绿色通道。
对于倒塌和严重损毁急需异地重建的,农村村民住房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先行使用土地再补办手续,经核实论证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可先行建设并于重建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将补报方案随用地一并报批,确保项目及时开工。
对灾毁村民住房以及配套重建用地,优先通过增减挂钩途径保障用地,可边建设边报批,并允许先建新、后拆旧,2年内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归还周转指标,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可提前预支,先办理审批手续,按自然资源系统规定程序核销。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严把用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及时对拆旧进行复垦,严禁建新不拆旧的工作要求。
对灾后重建包括村民住房在内的各类项目,实行单独组卷,提前预审查,做到提前发现问题,提前解决问题,开辟专门绿色通道,实行用地保障分片包干,专人全程跟进服务,做到即报即审、快办快结。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督查局要加强对灾后农房恢复重建的督查考核,实行周通报、月排名,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分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督促灾后恢复重建任务按期完成。
(五)加强安全生产
要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安全底线贯穿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过程,加大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力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灾后重建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