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县(市)、上街区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制镇和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严格法定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维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权威性,促进建制镇和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和《河南省建制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现将《郑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相关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郑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制镇和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严格法定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维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权威性,促进建制镇和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和《河南省建制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制定如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相关规定。
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内五区的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
1.一般程序
(1)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内五区的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有关建设活动是否符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审批时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
3.附图和附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组成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4.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现场公示反馈意见
(6)乡镇政府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意见
(7)拟选址位置按全市统一坐标、高程系统绘制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现状地形图,原则上按1:1000绘制。
(8)涉及文物、环保、水利等内容的,需提供所涉及的文物、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所在村庄规划文本、规划总平面图等)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新增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项目
1.一般程序
市城市规划区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新增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已批准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已更改为办事处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审批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审批。
3.所需资料
(1)本人建房申请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宅基地证或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
(4)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5)建设图纸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所在村庄规划文本、规划总平面图等)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编号与登记
全市实行统一领取、统一编号,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向省建设厅统一领取,向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发放;各级规划管理部门领取时需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领取证书报告。
申领“一书三证”证件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数量和未发数量,并报“一书三证”发放情况汇总表。
我市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21位。其中:
前6位数号码规定为:
中原区 410102 二七区410103 管城区 410104
金水区 410105 上街区410106 惠济区 410108
荥阳市 410182 新密市410183 新郑市 410184
登封市 410185
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例2008
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例00001
16—18位号码由各县(市)根据《办法》自己制定。
要加强“一书三证”登记管理,建立电子文档,发放数量与发放汇总表要相符,确保文档安全。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变更程序
(一)变更许可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1份;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相关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每年年底统一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每年中或年底在全市进行相关抽查工作,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视情况责令整改或处理,同时视情况通报全市。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上街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做好与本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依法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别与建设项目计划审批与核准登记、土地权证的有效衔接。
各市、县、上街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明确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全面促进乡村建设健康发展。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