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1023333/2018-00067
  •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 规划,城市规划,行政许可
  • 2015-04-28
  • 2018-03-09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共4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省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上街区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 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其用地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已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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