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335/2015-00032
  •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
  • 执法机构,职责界定,通知
  • 2015-10-30
  • 2015-10-30
  • 通知
  • 新密交运〔2015〕185号
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2015〕15号)、《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郑交〔2015〕289号)、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密政〔2015〕22号)、《新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的批复》(新密编〔2015〕5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2015〕15号)、《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郑交〔2015〕289号)、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密政〔2015〕22号)、《新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的批复》(新密编〔2015〕5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新密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通知如下:

一、职责界定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我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监察大队、交通路政管理大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及道路运输管理处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新成立的执法机构承担。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市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运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1)市公路管理局继续承担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保通、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

(2)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原路政管理工作划归地方公路管理所,由地方公路管理所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保通、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

(3)市路政监察大队、交通路政管理大队原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五单一网”梳理结果划归“新密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4)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继续做好除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二、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

(1)公路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都要建立相应的公路巡查机制,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等都有巡查职责。

(2)公路管理机构巡查中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告知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3)执法机构巡查中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相对人赔(补)偿。   

(4)新密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

二是建立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

(1)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都有巡查职责。

(2)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规违章的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抄告执法机构。

(3)执法机构要将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信息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执法机构的抄告信息加强市场监管。

    三、具体要求

一是职责划转后,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与行政许可职责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有交叉部分的,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职能,不准相互推诿。

二是市交通运输局对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地方公路管理所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地方公路管理所建立会商机制,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并对履职情况相互监督。

    三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路局、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职责界定和运行机制的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职责的划转及移交等相关工作。涉及国有资产移交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改革到位前,原业务监管的隶属关系和责任不变。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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