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5842782/2014-00004
  •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 2014-09-11
  • 2014-09-18
  • 2014-09-11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违反规定分包或转包工程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

    建设单位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500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不足5000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十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实行监理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的;

  (三)肢解发包工程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六)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七)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八)施工生产无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

    (九)转让监理业务的;

    (十)在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5000㎡。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不足3000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三万元的罚款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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