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28X/2016-00006
  •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市场,质量,商品,质量抽检
  • 2016-05-24
  • 2016-05-24
  • 通知
  • 新密工商质监字[2016]8号
关于印发《新密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密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新密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局制定了2016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计划,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消费规模扩大、消费结构升级和消费模式变化的新趋势,坚持消费者至上的理念,依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大力推行随机抽查,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积极探索适应经济新常态的监管新模式,全面提升消费维权工作和能力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改善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为新密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二、抽查检验重点

  根据郑州市工商局2016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安排,拟定我局2016年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重点:

  儿童用品、家用电器、装饰装修材料、服装鞋帽、家用纺织品、汽车配件(用品)、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等商品。

各单位要对上述重点商品及其经营者强化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开展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行政约谈工作,强化其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并适时开展相关产品的专项整治行动,净化市场环境。

局将根据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和各类商品质量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情况,适时调整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对特定商品安排专项质量抽查检验活动。

三、抽样检验方式方法

  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办法》(工商总局第61号令)和省局《河南省工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豫工商文〔2014〕41号)的具体要求,严格规范抽检程序,认真查处不合格商品,严惩违法经营行为。

  一是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作为承检单位,确保抽检工作的真实、公正、科学、准确、全面性。

  二是各单位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应按照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收取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对重要商品、重点品种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效能。

  三是在实施抽样检验过程中,应当检查与被抽样样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进(销、存)货量等,告知经营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抽样所需样品由工商部门会同承检单位抽样人员按照规定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工商执法人员、承检单位人员、经营者签字确认。

  四是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办案单位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负责处理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辖区内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

四、工作要求

(一)在具体实施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标明委托检测机构名称、抽检时间、被检商品种类、检验及备份样品数量、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判定原则等内容。各有关单位须配合局和检测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确保现场抽样工作顺利完成,按照规定按时送达检验报告,协助局做好对初检不合格商品的复检、复议工作,对终检不合格的商品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二)要按照郑州市局2016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重点和商品年度抽查检验计划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除外。

(三)在委托检测机构时,应要求其配合做好检验报告寄发、结果确认、异议处理、复检要求、检测分析等工作。依法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抽检信息档案,保存抽检相关的检验结果、送达凭证等文档资料,全面记录商品质量检测工作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综合利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强化对经营不合格商品案件的查办力度,实现抽样检验与案件查办工作无缝对接,严厉惩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统计分析,对于屡次出现在不合格商品名单中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采取严厉的行政措施,如列入黑名单、行政约谈、集中整治等,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发出警示。



                                                             新密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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