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乡镇干部队伍,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扎根基层、服务群众,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河南省、郑州市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我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待省里明确答复后再予执行)。
二、发放标准
按乡镇工作年限划分,五年以下每月200元;六年至十年220元;十一年至十五年240元;十六年至二十年260元;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280元;二十六年以上300元。
三、相关政策
(一)乡镇工作年限,是指本意见实施范围内实际累计在乡镇的工作年限。
(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离乡镇或者离退休的,自调离乡镇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三)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再调回乡镇工作的人员,其在乡镇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四)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要与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挂钩。要健全完善考勤考核制度,依据考勤考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乡镇工作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随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在不称职(不合格)下一考核期内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在处分期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其乡镇工作补贴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经费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实行乡镇工作补贴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乡镇工作补贴发放明细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三)乡镇工作补贴按月发放,每年6月、12月各集中办理一次,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市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核意见,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发放。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密市财政局
2016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