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质监所、经检队、稽查队:
现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督办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投诉中心
2017年12月29日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12315投诉举报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全市各级12315工作机构行政效能,有效地降低12315投诉举报工作行政风险,根据国家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3•15”投诉中心对登记的投诉举报案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时限要求,及时将案件转办、分流至相应的处理机构。市局“3•15”投诉中心采取周通报的形式进行督办,对超期及临近期限仍未反馈结果的案件进行公布。
第三条 对市局“3•15”投诉中心转办、分流的投诉举报案件,各级12315工作机构应积极进行调查处理,案件办结后应即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12315系统,其中投诉案件最迟应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举报案件最迟应在9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对于需要延期办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先行在12315系统内录入案件处理进度,待案件办结后录入最终处理结果,同时办案机构应当对反馈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市局“3•15”投诉中心根据系统反馈的数据,按照投诉案件60日、举报案件90日进行统计,超过上述期限未反馈处理结果的计入超期未办结,超过上述期限前推15日未反馈处理结果的计入临期未办结。市局“3•15”投诉中心将统计结果及清单在全市系统内进行通报,督促各单位及时办理。
第五条 对于全年累积超期办结数超过本单位投诉举报总量10%的,以及在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关领导,同时根据年度考核办法计入年度考核评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纪的,应按规定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