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28X/2017-00066
  •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消费领域
  • 2017-12-29
  • 2017-12-29
关于转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抽查回访制度》的通知

各工商质监所、经检队、稽查队:
    现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抽查回访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投诉中心
                                                  20171229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投诉举报抽查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市12315投诉举报工作效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12315行政执法网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3•15”投诉中心应加强对各级12315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规范案件流转流程及服务标准、制定数据录入规范及系统操作规范、持续强化年度考核工作,有效量化考核指标以促进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三条 市局“3•15”投诉中心应做好12315热线服务工作,加强话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转变工作作风,文明礼貌服务,严守各项工作制度,通过语音抽查强化对话务人员服务水平的考核,对出现服务态度恶劣、服务意识低下的情形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 全市各级12315工作机构应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时,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案件流程和业务规范,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有序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级12315工作机构应每月对本单位已经办结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电话回访,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执法程序、业务解答、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访问并保存书面记录,回访时应按照自愿、真实、便捷、高效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 全市各级12315工作机构应以不低于以下数量标准进行回访(市局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调整回访数量):
1、市区工商质监局(不含惠济区、上街区)每月应回访30起;
2、县(市)工商质监局及惠济区、上街区工商质监局每月应回访15起;
3、市局直属单位(不含车站分局、铁路分局、银基分局、经检支队)每月应回访10起;
4、铁路分局、车站分局、银基分局每月应回访5起。
第七条 全市各级12315工作机构在进行回访过程中,应当同时对12315系统中的数据项进行核对,检查反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涉及主体、主体地址、注册号、客体类别、商品服务名称、消费金额、基本问题、处理结果、调解结果、争议金额、挽回损失以及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违法种类、案值、罚没金额等必填的关键字段逐一进行核对,确保每起案件的数据能够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确保12315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全市各级12315工作机构应按照市局“3•15”投诉中心的统一要求,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将本单位上月回访的内容,按照规定格式进行上报,市局“3•15”投诉中心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计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市局“3•15”投诉中心定期对回访工作进行督查,并在年底对各单位抽查回访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回访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以及数据录入不规范、录入虚假案件处理结果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的行政不作为、数据造假等行为,将通报至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8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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