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386/2018-00064
  •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扶贫
  • 2018-01-15
  • 2018-01-15
  • 2018-01-15
新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豫财农〔2017〕65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关于积极清理和消化财政专项扶贫结存结转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报账工作进度的通知》(豫财农〔2015]286号)、《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郑州市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财农〔2018〕1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新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与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管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第五条 

(一)财政部门的职能职责

1.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

2.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4.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5.严格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6.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

7.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8.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

9.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扶贫部门的职能职责

1.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符合相关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下达资金。

2.及时确认项目实施进度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拨付情况。

3.贫困人口识别精准发放相关补助准确。

4.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且入库项目质量高。

5.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符合相关规定。

6.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充分,基础工作扎实,使项目顺利实施,及时支付扶贫资金。

7.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保障扶贫资金支付。

8.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9.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扶贫资金支付。

10.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能职责

1.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符合要求。

2.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3.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4.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行业规范操作,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

5.按规定程序报备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

6.组织实施有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项目实施进度迅速、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

10.审核、验收把关严格。

11.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手续完备。

第三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的项目库,结合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当年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脱贫工作重点研究分配方案,并报市扶贫领导小组批复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下达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国家、省、郑州市及本市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以下支出方向使用: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光伏产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二)围绕改善贫困地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在全面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贫困人口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接受全日制本科、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支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贫困户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农户负担的保费等给予补贴。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含从本级财政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切块安排的),按照当年扶贫专项资金预算规模2%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公告公示、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成果宣传、档案管理、报账管理等扶贫项目管理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根据本市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充分发挥中央、省和市扶贫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既要防止“垒大户”,又要防止“撒胡椒面”,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扶贫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管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准备充足、提前论证、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本地扶贫项目库,每年10月底前要将下一年扶贫项目安排方案抄送财政部门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库管理制度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五条 加快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根据第二章规定各司其职履行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资金信息录入与公示。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要将扶贫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拨付等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三级(县、乡、村)分类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名称、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分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乡(镇)、行政村级项目批复确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受益范围、受益农户名单等。

项目建设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上级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在项目实施地点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识牌等方式公开公示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管理有规定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永久性公示牌,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严禁设立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按照农业资金报账制有关规定,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报账材料清单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报账资料及时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材料清单如下:

(一)工程(物资采购)类报账资料清单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

①报账提款单;

②资金(来源)文件(复印件);

③项目批复文件;

④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

⑤项目合同;

⑥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签字盖章的开工证明。

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

⑧发票或收据。

2.阶段性报账时:

①报账提款单;

②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表(签字并盖章)。

③收据或发票。

3.项目完工报账时:

①报账提款单;

②项目财政结算评审结果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③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物资采购类提供设备接收单;补助类提供发放清单,详细列明补助物资的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并经农户签字确认;培训类提供培训花名册和培训费用清单,包括培训预决算、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

④工程监理报告;

⑤工程移交表;

⑥竣工工程管护责任;

⑦绩效评价报告;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

①报账提款单;

②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二)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资料

①报账提款单;

②资金(来源)文件;

③银行贷款合同;

④贷款到位凭证;

⑤利息结算单;

⑥利息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做好内部安排,确保资金支出合法合规扶贫资金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要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管理使用,配合财政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各扶贫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