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554/2021-00076
  • 新密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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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21
  • 2021-07-21
新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新密市司法局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司法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为切实加强局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司法行政队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各项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新建修订。现将修后的项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机制(试行)

2、干部能力素质提升机制(试行)

3、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试行)

4、三个规定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5、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6、新密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禁业清单(试行)

7、新密市司法局干警及其家属违反三个规定规章 

制度(试行)

8、新密市司法局三重一大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附件1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政法队伍正风肃纪,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司法行政系统中担任正股级职务以及以下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干部交流,是指党组按照职务管理权限,在同层次范围内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个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交流。

第四条  干部交流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事业为上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干部到基层一线经受锻炼、建功立业,促进精干力量下沉。高度重视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工作,通过多岗位历练增长才干

 

第二章  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干部交流应有计划性,针对性。中层人员交流主要方式是跨科室(站所)相近层次岗位间交流,一般干部交流方式主要是机关内部轮岗。有计划地推动政工和业务干部、机关科室和站所人员双向交流。

第七条  干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交流范围:

(一)任机关科室、站所正职超过5年的必须交流。

(二)一般人员在现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10年的必须交流。其中从事执法勤务、审计、资金资产管理、项目审批、行政审批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

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接受组织审查或纪检监察调查或司法机关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股级岗位干部的交流由我单位党组根据本规定,结合市委组织部对干部调整方案预审的反馈意见组织实施。单位内部干部的交流,由我单位自行办理。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初步建议,经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二)采取竞争上岗、适当轮岗交流、组织推荐等方式确定和产生拟交流人选;

(三)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正股级岗位调整,报组织部审核;

(四)党组或者政工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下发调整文件,政工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变更编制台账、法定代表人文件同时送公务员和事业人员主管部门,作为公务员职级管理和事业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十条  对交流范围较大的中层调整轮岗,应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交流轮岗范围,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明确报名条件,组织资格审查,公布审查结果;

(三)通过演讲打分、民主测评、实绩加权、谈话民主推荐等方式,对竞争人员的情况进行评价,量化得分;

(四)党组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人岗相适的要求,综合研判、比选择优确定初步参考人选;

(五)对参考人选中新提拔的进行会议民主推荐和考察;

(六)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七)办理备案和任职手续

竞争上岗一般采取非定向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类别分层次非定向的方式,对于热门或特定岗位可采取定向的方式初步参考人选人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突出竞争性、体现公平性;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公认度不高的人员分析研判后应排除出初步参考人选范围。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干部交流应当遵守回避规定,本人有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主动向党组书面说明情况:

(一)与主管领导或分管部门负责人构成规定的近亲属(含姻亲)回避关系的;

(二)直系亲属(含姻亲)开办或参与与本人职务范围内所监管相关的行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任何人不得借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二)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交接手续,2个工作日内报到,同时迁转党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合同制辅助人员的交流,参照一般人员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密市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密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能力素质提升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综合素质,打造一支

视野宽、政策通、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的司法行政队伍,

新密市司法局积极推进干部能力素质提升机制建设,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岗位大练兵、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业务工作互学互评等活动,进而不断提升干部政治素养,激发干部干事活力,深化干部服务意识。

第二条  对照对党忠诚要求,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的政治定力,厚植共产党人忠诚担当的政治底色。通过再学党章党规,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将对党忠诚的基因传承于我们的血脉之中;通过深学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对照服务人民要求,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提升干部的服务能力。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学习宗旨意识,着力扭转部分干部服务观念淡薄、工作浮于表面、不下深水等问题;通过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树立群众观念,以百姓之心,增强仁爱之心,当好群众贴心人,急群众所急、忧群众所忧,把民生实事办好,切实做到用心、用情、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第四条  对照执法公正要求,提升专业能力。通过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司法所、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工作窗口的规范化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大力整治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五条  对照纪律严明要求,强化干部实干作风、担当精神,提升抵腐能力。通过学习廉政教育、英模教育,进行思想政治体检,同党中央要求对标,拿党章党规扫描,用人民新期待透视,同先辈先烈、先进典型对照,不断去杂质、除病毒、防污染,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

第六条  建立业务讲学、业务培训、争当先锋常态化机制,争当工作先锋模范。

 
附件3

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建立相关台账,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八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九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局内部全体人员,司法局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附件4

三个规定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机关党总支定期对三个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向局党组报告落实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关键部门、敏感岗位开展个别廉政谈话提醒,不折不扣抓好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对落实三个规定中存在敷衍应付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严肃追责。

第四条 司法局活动办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新密市整顿办和郑州市司法局整顿办。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五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加强部门协作,接受新密市党委政法委统筹安排,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和线索互用。


附件5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精神,切实履行好党委政法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责,规范和加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请示报告要求,严格请示报告纪律。  

1、对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提前向政法委请示报告。

2、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向政法委请示报告。

3、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工作的,及时向政法委请示报告。

4、党组书记是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制度执行不到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政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附件6

新密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禁业清单(试行)

 

为巩固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公平的经济发展环境和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依据有关规定,现就建立规范新密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象

1、在职政法干警。

2、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禁业清单

1、干警利用影响力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2、干警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

3、干警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4、干警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5、干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6、干警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7、在干警管辖范围内开设经营或担任律师、鉴定、公证机构合伙人、管理者的。

8、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干警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2)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3从事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评估、鉴定等有偿中介活动。

9、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警所任职业务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

10、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股借贷的其他问题;

三、落实责任

中共新密市司法局党组担负主体责任,要教育管理干警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经常开展监督检查,严格监管,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经商办企业行为。局属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在规范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工作中落实责任。

四、工作机制

1提前报告,备案存档凡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应在工商登记10天前将其作为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上报党组织备案。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主动说明。

2部门联动,定期会商。由局机关党总支牵头,联合市监、税务等机关和部门,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梳理、通报、总结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

3强化监督,严肃查处。综合运用电话、网络、手机短信等举报受理平台,切实发挥干部群众对政法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监督作用。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选择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同时严格一案双查,对不履职、不尽责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7

新密市司法局干警及其家属违反三个违规规章制度

 

    根据上级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指导意见先制定本单位三个违规规章制度。

    一、整治内容

    1在职政法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法官及检察官兼任律师、仲栽员和公证员的。

    2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政法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攻法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政法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共配偶不得利用政法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事);(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4司法行政警配偶、子女及其配行为。(1)领导干部的配偶、配偶在管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以提供其他有法律服务的;(2)干警的配偶、子女及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司法行政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等有偿中介活动的;(3)干警的配偶、子女及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亲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5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政法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资,或利用他人身份交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5个方面,其他违规经商经营行为也应纳入整治范围。对政法干警配偶、子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不违反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颈选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等人员参照执行。

    二、整治措施

1、教育动员。通过召开专题动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等形式,禁止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政策规定,引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掌握政策规定。

全面排查。成立专班组织自查自纠,做到个人申报底数清、登记汇总台账清核查范围清、甄别认定界线清;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开展谈心谈话、组织调查走访等方式,开展逐人全面清查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情况,并运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开展随机抽查;利用政法干警和配偶、子女及其得身份信息,通过市场监管、税务等信息系统,逐一比对,逐一筛查,检索发现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逐一登记,逐一建档;4)对近年来各类案件以及受理线索逐件排查审核,对调查的疑点、难点和堵点开展攻坚,形成有力震慑。

    3甄别认定。由地方党委牵头,协调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照单位权力清单,界定权限范围和经营范围,对排查出来的相关行为进行查核、比对、甄别,听取政法干警本人意见,对相关行为作出认定。对是否违规界定的难点难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会商机制,必要时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界定。

    4区分处理。区分违规经商参股原因,切实把严查严处与关心关爱相统一。(1)行业劝退到位,实施"告诫劝退",要求相关责任干警限期整改;2)帮助就业到位,向人社部门推荐,帮助引导干警在行业 "禁区"外合规就业、自主创业;3)岗位调整到位,对违规不愿退出的,参照回避规定,调整工作岗位;4)问责处理到位,定期开展"回头看",对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活动,或将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等行为进行发展、延伸、变异的,根据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5公开承诺。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本人及分管工作相关问题整治情况,其他干警在组织生活会上表态发言。承诺清理完毕,到动接受内部监督。

    6、信息共享机制。1)强化家风"家访" 活动,印发《致新密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一封信》,引导党员严以律己、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同时严格要求配偶等数2)在人员招录、引进、干部提拔交流和日常管理等球靠形成长效查核和管理机制,政法干警离任前要签订承诺书,严格落实相关规范和纪律规定;3)发挥大数据优势作用,定期更新政法干警信息资料,与市场整督套理等部门定期比对,通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看有无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有无干警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强化纪检监督,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协调,从调查举报线索中找出规律、特点和重点,确定风险点,及时移交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5)坚持开门进行教育整顿,向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公示举报电话、邮箱,征求意见聚焦问题,扩大线索来源,形成长期监督机制;6)建立完善经商办企业事前报备制度;7)建立政法干警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信息库,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附件8

新密市司法局三重一大请示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一、重大决策事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及废止;重大执法事项、重大责任事故追究;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制度;局机关、基层司法所荣誉的授予、推荐;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干部任免、招录、招聘、奖惩、晋升、调整;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预算既定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标额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5000元以上的事项;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5000元以上的开支;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五、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事项。 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

六、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